大致案情是這樣的:
對方就是加害人,姓楊,還在服役,在休假期間,在外拿棒球棍打死被害人,
致命傷是頭部,而楊姓是在前兩天於軍事法庭才得知被害人喪生的消息,
請問:楊姓男子這樣可以被交保嗎?!
還有由於對方的家長在和解期限內都未做出任何和解的動作,
這樣被害的ㄧ方需要請律師嗎?
先感謝大家耐心看完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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