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eipaula:只能說你做事太不謹慎了....= = 202.43.84.147 03/08
事情是這樣的...
前年我在一家麵包店打工....
結果今年接到一張漏報稅的罰單...
因為那家店給我報13萬多...可是我並不知道有這回事...
而且我也才賺4或5萬而已..他給我多報了很多不實的錢...
就因為這樣被罰了5000元....
我目前手上的證據有:1.稅單一張...上面印著這家麵包店的名稱及給我報的金額
2.存摺簿:印著每個月匯款的薪資(從92年9月~93年1月)
加起來總共只有29869元
3.問題是:92年7月和8月的薪資我是領現金的 所以沒有薪資證明
(我打工的時間是在92年7月~93年1月)
這兩個月我大約賺了兩萬元吧....而且時薪是70元
請問:1.這樣算充足的證據嗎?因為我看國稅局的檢舉信箱說明要有充足的證據
才能受理這種案件...如果我去檢舉有用嗎?
2.當時要離職前他們以某種理由將我的印章騙到他們的手上 我原本以為只是
蓋個章而已 也就不在意
後來今年1月要到我後來打工的地方領薪水 就讓我在每個月的表格上蓋章
後來我才知道原來這是要自己確認好每個月所領的薪資 再申報出去
後來我就想起原來那家惡劣的麵包店就是先騙走我的印章
然後再虛報我每個月的薪資 再偷幫我蓋章
他們並沒有給我看過那張單子
後來我查了刑法 他們並沒有告知我印章真正的用途
這種行為算不算是盜用我的印章呢?是否犯了偽造文書罪?
這樣算有充足的證據告他們嗎?(存摺本和稅單)
3.他們這樣算不算犯了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呢?
4.我的身分證影本他們可能還留著 我怕我如果去要這筆錢
他們會用我的身分證影本作壞事...那我該怎麼作比較好呢?
因為我對法律真的不太了解 查了條文以後 我也不太了解是否有充足的證據
可以告他們 希望知道的人能幫我回一下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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