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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前年我在一家麵包店打工.... 結果今年接到一張漏報稅的罰單... 因為那家店給我報13萬多...可是我並不知道有這回事... 而且我也才賺4或5萬而已..他給我多報了很多不實的錢... 就因為這樣被罰了5000元.... 我目前手上的證據有:1.稅單一張...上面印著這家麵包店的名稱及給我報的金額 2.存摺簿:印著每個月匯款的薪資(從92年9月~93年1月) 加起來總共只有29869元 3.問題是:92年7月和8月的薪資我是領現金的 所以沒有薪資證明 (我打工的時間是在92年7月~93年1月) 這兩個月我大約賺了兩萬元吧....而且時薪是70元 請問:1.這樣算充足的證據嗎?因為我看國稅局的檢舉信箱說明要有充足的證據 才能受理這種案件...如果我去檢舉有用嗎? 2.當時要離職前他們以某種理由將我的印章騙到他們的手上 我原本以為只是 蓋個章而已 也就不在意 後來今年1月要到我後來打工的地方領薪水 就讓我在每個月的表格上蓋章 後來我才知道原來這是要自己確認好每個月所領的薪資 再申報出去 後來我就想起原來那家惡劣的麵包店就是先騙走我的印章 然後再虛報我每個月的薪資 再偷幫我蓋章 他們並沒有給我看過那張單子 後來我查了刑法 他們並沒有告知我印章真正的用途 這種行為算不算是盜用我的印章呢?是否犯了偽造文書罪? 這樣算有充足的證據告他們嗎?(存摺本和稅單) 3.他們這樣算不算犯了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呢? 4.我的身分證影本他們可能還留著 我怕我如果去要這筆錢 他們會用我的身分證影本作壞事...那我該怎麼作比較好呢? 因為我對法律真的不太了解 查了條文以後 我也不太了解是否有充足的證據 可以告他們 希望知道的人能幫我回一下喔...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6.40.42
weipaula:只能說你做事太不謹慎了....= = 202.43.84.147 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