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ihao (yihao)》之銘言:
: 房東當初自稱某學校系主任,所以很安心的跟他租房子….
: 誰知道…收我們三個月押租金就算了…還用舊的身份證跟我同學簽約…
: (房東改過名,用未更名前的身份證跟我室有簽約)…
: 不久前我提前半年解約,按契約房東應再還我兩個月押金…
: 但不還我就算了還用契約第12條…
: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本人)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本人)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
: 繳內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 所以房東說…
: 由此合約條文,乙方違約提早搬出,造成甲方(本人)六個月房子無法順利出租之房租損害,所
: 以需聽從甲方(本人)賠償損害之要求,反而應再補償我四(6-4)個月房租之損失
: 最扯的是教官與主任在幫我處理後,都勸我走法律程序太麻煩就當學一次教訓罷了!(是怎
: 樣…學生就真的比較好欺負嗎?)
: 現在房東不還我錢就算了,還要脅我如果在網路散播文章就要以12條告我!
: 我也不知如何是好…
: 難道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其他尋屋客再受害嗎!
: 馬的!怎麼會有這種教授…我好想討回一個公道…
我想學生才是有很多時間陪他告~
不過我想除非他能證明
當初也有人要跟他租房子而且願意租一年以上
不然頂多沒收押金而已罷!
這只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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