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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hao (yihao)》之銘言: : 房東當初自稱某學校系主任,所以很安心的跟他租房子…. : 誰知道…收我們三個月押租金就算了…還用舊的身份證跟我同學簽約… : (房東改過名,用未更名前的身份證跟我室有簽約)… : 不久前我提前半年解約,按契約房東應再還我兩個月押金… : 但不還我就算了還用契約第12條… :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本人)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本人)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 : 繳內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 所以房東說… : 由此合約條文,乙方違約提早搬出,造成甲方(本人)六個月房子無法順利出租之房租損害,所 : 以需聽從甲方(本人)賠償損害之要求,反而應再補償我四(6-4)個月房租之損失 : 最扯的是教官與主任在幫我處理後,都勸我走法律程序太麻煩就當學一次教訓罷了!(是怎 : 樣…學生就真的比較好欺負嗎?) : 現在房東不還我錢就算了,還要脅我如果在網路散播文章就要以12條告我! : 我也不知如何是好… : 難道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其他尋屋客再受害嗎! : 馬的!怎麼會有這種教授…我好想討回一個公道… 我想學生才是有很多時間陪他告~ 不過我想除非他能證明 當初也有人要跟他租房子而且願意租一年以上 不然頂多沒收押金而已罷! 這只是我的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