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次4/12傳喚到現在已經過了快一個月,上次傳喚去時檢查官只是問一下,要不要合解
,我說要但對方又開出120萬的現金,然後檢查官就問我可不可以負擔,我說我無法拿
出這麼多錢,結果檢查官就說,那這樣就結案了,然後就沒結果了。
到了今天我又收到一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以上是這張的內容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xxx於民國93年11月16日,騎乘車號xxx之重機車,由台北羅斯福路5段南向北行駛
行經羅斯福路5段143號前,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撞及同在車道前方由xxx騎乘腳踏車,使其跌倒,而造成
xxx死亡。
二、案經被害人xxx之子xxx訴由台北市政府文山xx分局,移送偵辦。
三、所犯法條:被告所為系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收到時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判決書上沒有寫上對方的錯誤呢?
檢查官在偵察庭也幫我跟對方解釋,我會沒有反應時間去注意。
為什麼最後收到這張時,確是說我未注意呢?
請問大大可以幫忙看一下,我之後要怎麼處理呢,還有後續法院會在傳我
還是就直接判刑呢?
※ 引述《mirchael (努力進修~英文是很重要的)》之銘言:
: 這幾天收到檢查署寄來的傳票,下禮拜要去,因為離鑑定結果出來,到下禮拜要去法院
: 已經隔了快三個月了,我去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 心情真的好悶~~
: ※ 引述《bbsabc (......)》之銘言:
: : 這樣子的判定應該不是各一半吧
: : 機車是主因,又疏於注意前車狀況...可能要多一點責任
: : 當然腳踏車也是有責任的,不過會比較輕一點
: : 責任佔幾成...是檢察官和法官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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