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簡易法庭的傳票,是在明天,現在突然覺得好慌張
到了簡易法庭不知道是不是直接判決,
我該注意什麼?
因為沒有錢可以請律師,只好處處請問,真是麻煩各位大大解惑。
※ 引述《OceanFly (柔之愛)》之銘言:
: ※ 引述《mirchael (努力進修~英文是很重要的)》之銘言:
: : 從上次4/12傳喚到現在已經過了快一個月,上次傳喚去時檢查官只是問一下,要不要合解
: : ,我說要但對方又開出120萬的現金,然後檢查官就問我可不可以負擔,我說我無法拿
: : 出這麼多錢,結果檢查官就說,那這樣就結案了,然後就沒結果了。
: : 到了今天我又收到一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以上是這張的內容
: :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
: : 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一、xxx於民國93年11月16日,騎乘車號xxx之重機車,由台北羅斯福路5段南向北行駛
: : 行經羅斯福路5段143號前,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 : 事,竟疏未注意,撞及同在車道前方由xxx騎乘腳踏車,使其跌倒,而造成
: : xxx死亡。
: : 二、案經被害人xxx之子xxx訴由台北市政府文山xx分局,移送偵辦。
: : 三、所犯法條:被告所為系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
: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收到時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判決書上沒有寫上對方的錯誤呢?
: : 檢查官在偵察庭也幫我跟對方解釋,我會沒有反應時間去注意。
: : 為什麼最後收到這張時,確是說我未注意呢?
: : 請問大大可以幫忙看一下,我之後要怎麼處理呢,還有後續法院會在傳我
: : 還是就直接判刑呢?
: 這一份文書並非判決書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條1第一項: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
: 以書面為聲請。
: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三項: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 簡言之
: 就是檢察官認為你的案件不需要通常程序
: 適用簡易判決即可
: 所以向法官聲請簡易判決
: 檢察官已經起訴你了
: 接下來應該是法院傳喚你開庭
: 那位阿伯的死亡報告是醫院開的還是檢察官開的?
: 因為除了病死是由醫院醫生開死亡報告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 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
: 由法醫相驗後由檢察官開死亡報告
: 所以建議你
: 要不要去查一下死亡報告
: 因為如果是病死的話
: 跟你的肇事無直接因果關係
: 可能對你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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