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it (大眼睛)》之銘言:
: 我朋友(是女生),他和另外2個室友租一個加蓋屋,可是房東常常擅自闖入房子弄東西,
: 照理說是房東不對,於是我朋友找房東理論,房東卻說他只有租我朋友雅房而已呀,
: 又不是全租,不算闖入吧。
: P.S.:那間加蓋屋只住我朋友等3人,房東不住那。
: 請問在法律上到底誰對誰錯?謝謝各位!
所謂的房屋租賃,就是把房屋的使用收益權於租賃期間內授予房客,而房客支付租金。
換言之,房客對於房屋(間)有完整支配之權利,在未經房客之允許前,房東不得任意
出入該不動產租賃物。
所以在租賃期間內,房東任意進入房間,可能構成刑法的侵入住宅罪。
在民事上,房客也可以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在你們的情形,是房東認為只有出租雅房,
而雅房外面(公共區域)則非屬約定租賃範圍,所以他可以任意進出。
不過,外面一般實務認為雅房與套房之區別乃在於雅房是除了房間是房客自己使用外,
廁所、廚房等公共區域須與其他房客甚至與房東共用,
而套房則是無公共區域,完全屬於房客自己使用。
所以,在你們的情形,房東的主張是有道理的。
不過,為了安全著想,你們應該試著跟房東溝通,
希望房東不要任意進入,或者進入前先通知一下。
或者變更契約,約定租整個樓層。
房東不願意的話,就搬走吧!
不用為了這樣子而耗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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