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高雄租房子
去年四月時去看房子,但我六月中才會搬進去,我跟房東說,這樣你會損失,可以不用租我
(就是如果有其他人要租就給其他人)但房東沒有意見,所以我四月多先付押金4000元,
六月中搬進去,半年簽一次約,共簽兩次,住到這個月6/30
有簽契約,但是市面上買的那種,對甲乙兩方的權利義務我們也沒有去界定
契約只是拿來記錄交房租的日期
(接下來這段只是敘述我想搬走的原因)
六月中搬進去後我就先回家了,到七月3.4號才回高雄.
那時有颱風剛走,高雄雨下的很大,就是七二水災那次.等我回高雄時,天氣已經放晴
我進門發現地上一大攤水,我以為是我窗戶沒關好,但是那攤水不像從窗外潑進來,
反而像從地上冒出來一樣,但我找不到漏水的地方,還是認為是我窗戶沒關好的原因
前一兩個星期,一直下大雨,才發現原來是牆壁有裂縫,雨就從最底下的縫滲進來
發現時我請房東來看,那時沒有想請他修,因為我知道抓漏不好抓,但我必須跟他說有這情況
雨一直下,就一直滲進來,因為毛細現象,所以漸漸地上面的縫也開始滲水,螞蟻也跑進來
我覺得不妥,上星期五就請他找人來修
當時他給我的感覺是願意找人來,(因為他沒說不要)不過講話有點OX
再來要期末考了,我希望能在我回家放暑假前修好,所以星期三又去找他請他找人來修
那時他就說,他問過了,應該是管線的問題.
我問他是什麼管線的問題,他說可能是什麼第四台還是網路的(很沒常識,我是漏水不是漏電)
又說可能是冷氣的問題(可是是下大雨時漏水,不是吹冷氣時漏水=.=)
又說連續下大雨才會這樣,應該不會再有這樣的情形發生了.....
我說,可是那個縫都會有螞蟻跑進來
他說,這邊螞蟻本來就很多...ooxx...那你就不要在房間吃東西,常打掃
(我房間乾淨的要命,螞蟻跑進來也不知道幹麻,根本不碰我的食物)
最後說 等放晴我再爬樓梯上去幫你看 一付不想找人來看的樣子
我很生氣,我為什麼要花錢住會滲水的房子,就算不嚴重,但修房子本來就是房東該做的事
等星期五考完,我跟他說,我住到六月底就要搬了
他就說 我沒有提前跟他說 他說租房子前就說要搬家要一兩個月前就要跟他說
可是他並沒有這麼跟我說,房屋契約上也沒有寫
說這樣他損失很多,可不可以扣我一半的押金
因為我不想跟他吵,所以就說好
後來我上去後他又來找我,說,你四月中訂到六月底我都沒有收入等等等
(可是明明就是他自己當初沒有要收這幾個月的房租的)
講了講,我實在不想跟他吵 就說 那押金我都不要了
水電費我再跟另外一個室友算(原本這期的水電費從押金裡扣)
但我現在越想越懊悔 我為什麼要這麼委曲求全
想請問
我這樣一個禮拜前才跟他說要搬合理嗎??有違反法律嗎??
他可以說因為我讓他沒辦法先找下位租屋者,損失太多而扣我押金嗎??
我這樣星期五跟他說押金全給你了,現在再去跟他argue可以嗎??
還是我說全給他時就已經生效了呢???
我不是心疼那錢 只是很難過這樣被他吃個死死的T.T 麻煩好心人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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