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feofmask (佚)》之銘言:
: ※ 引述《Kiby (kiby)》之銘言:
: : .....事實上我想問的是...
: : 像他那樣有精神疾病的人....
: : 如果攻擊人...有沒有刑罰之類的..
: : 可以明訂他的罪..還是真如他所說的...
: : 他打人可以免罪..
: : 謝謝~~~
lifeofmask板友已經將相關法條列舉出來(佩服@o@)
首先要先看令妹病情嚴重到哪種程度
是重度輕度?發病的狀況,平時正常但會突然發病,還是一直處於無辨識能力中
再來是他在醫院是否有就醫紀錄,若真告上法庭的話,法官以此為主要裁量
依您的文章我猜測令妹程度應該不算太嚴重,並平常保持清醒狀態吧
所以下次在吵架時看能不能錄音錄下他恐嚇你的話語
最好能在話語間證明他當時是處於清醒且有辨識能力的狀態
若真不幸庭上相見,這些證據才可以確實保護你的權益
其實家人間有困難要互相幫助
精神疾病有出現暴力行為的話已經很嚴重了
不但會傷到自己,也可能會害到別人(這就不是家門關起私下可以解決的事了)
妹妹若是因為精神方面無法控制自己的言行而衝撞
作姊姊的還是盡量幫助他復健重新恢復自我
畢竟你不幫他,還有誰會幫?
: 刑法 第19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第23條 (正當防衛)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24條 (緊急避難)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 之。
: 第87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 處分之執行。
: 符合第19條一項的標準才能不受刑事罰
: 但可以要求法院依87條施以保安處分 予以監護
: 當施暴行為進行中時 可依23 24條反擊以保護自己
: 不過當的防衛行為不受刑罰
: 已造成傷害 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 參民法第187條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 一部之損害賠償。
: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 害時,準用之。
: 會傷害人的精神病患會上街打人 應可認定代理人監督有疏懈
: 可向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7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