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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feofmask (佚)》之銘言: : ※ 引述《Kiby (kiby)》之銘言: : : .....事實上我想問的是... : : 像他那樣有精神疾病的人.... : : 如果攻擊人...有沒有刑罰之類的.. : : 可以明訂他的罪..還是真如他所說的... : : 他打人可以免罪.. : : 謝謝~~~ lifeofmask板友已經將相關法條列舉出來(佩服@o@) 首先要先看令妹病情嚴重到哪種程度 是重度輕度?發病的狀況,平時正常但會突然發病,還是一直處於無辨識能力中 再來是他在醫院是否有就醫紀錄,若真告上法庭的話,法官以此為主要裁量 依您的文章我猜測令妹程度應該不算太嚴重,並平常保持清醒狀態吧 所以下次在吵架時看能不能錄音錄下他恐嚇你的話語 最好能在話語間證明他當時是處於清醒且有辨識能力的狀態 若真不幸庭上相見,這些證據才可以確實保護你的權益 其實家人間有困難要互相幫助 精神疾病有出現暴力行為的話已經很嚴重了 不但會傷到自己,也可能會害到別人(這就不是家門關起私下可以解決的事了) 妹妹若是因為精神方面無法控制自己的言行而衝撞 作姊姊的還是盡量幫助他復健重新恢復自我 畢竟你不幫他,還有誰會幫? : 刑法 第19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第23條 (正當防衛)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24條 (緊急避難)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 之。 : 第87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 處分之執行。 : 符合第19條一項的標準才能不受刑事罰 : 但可以要求法院依87條施以保安處分 予以監護 : 當施暴行為進行中時 可依23 24條反擊以保護自己 : 不過當的防衛行為不受刑罰 : 已造成傷害 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 參民法第187條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 一部之損害賠償。 :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 害時,準用之。 : 會傷害人的精神病患會上街打人 應可認定代理人監督有疏懈 : 可向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76.108
lifeofmask:http://law.moj.gov.tw/ 是個很有用的網頁 11/03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