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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mt (brmt)》之銘言: : 根據郵政法第六條 : 以下引述郵政法 : 第六條 (郵政不得私營原則)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 : 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 但現在在市場上常看到有民間的遞送業者,轟動一時的10員遞送業者,專門遞送小型的 : "文件",包含公司的公文信件往來 : 不知如此是否有違法? : 謝謝 : 幫忙回答者贈送P幣2000..預算6000送完為止(言之有物才算...本人自行判斷) : 預算有限...謝謝大家 ꠊ有違法,違法者處以罰鍰。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q_localpost/lp002_h_c.pdf 而對民營業者也曾經有開出罰單的案例。 當然認定的重點在於「通信性質之文件」之解釋。 而如是小物品裝入袋子寄送算不算是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者貨物,則有爭議。 這是你要的答案嗎?還是你的問題另有他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