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mt (brmt)》之銘言:
: 根據郵政法第六條
: 以下引述郵政法
: 第六條 (郵政不得私營原則)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
: 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 但現在在市場上常看到有民間的遞送業者,轟動一時的10員遞送業者,專門遞送小型的
: "文件",包含公司的公文信件往來
: 不知如此是否有違法?
: 謝謝
: 幫忙回答者贈送P幣2000..預算6000送完為止(言之有物才算...本人自行判斷)
: 預算有限...謝謝大家 ꠊ有違法,違法者處以罰鍰。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q_localpost/lp002_h_c.pdf
而對民營業者也曾經有開出罰單的案例。
當然認定的重點在於「通信性質之文件」之解釋。
而如是小物品裝入袋子寄送算不算是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者貨物,則有爭議。
這是你要的答案嗎?還是你的問題另有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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