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看到你問傷害罪在哪?
不過當然是傷害罪重阿,以刑法來說
毀謗罪還可以連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os傷害也可以提起= =。廢話)
部落格開放供人參觀,對於不特定人發佈訊息。
為刑法上認定的公然汙辱,並非毀謗喔!(部落格也算公開場合)
妳第一件事沒錯!是構成刑法的公然汙辱罪
但你們已和解,並妳已作出補償行為(刪除文章)
雖然有六個月追訴期,但是口頭上約定也算是合約的一種
提出相關事證,如我已遵守約定刪除文章(電磁記錄幾月幾號),第三人能證明和解並見證
但是第二件事情,除非她能舉證第二件事係針對她而言。
例如指名道姓或是第一件事與第二件事有相當關聯性。
不然很難告的成,例如 王小明認為每個人都看不起他,所以別人說什麼都對號入座
認為都是在毀謗他,你認為可以告嗎?! 哈
按實例來判斷!警察會跟你說 私下和解,檢察官也會跟你們說 私下和解
因為這是微罪,雞毛蒜皮。檢察官偵查後有很大的機率不起訴處分。
至於她列印你的文章,屬於自救行為,並屬於公開發表
除非她文章去賣錢或是發表→著作產財權
※ 引述《m870449 (烏綠茄)》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鄉民
: 小女子我有個問題 就是標題=)
: 然後我還另外一個問題
: 假如我在部落格上面抒發情緒 但是公然汙辱到朋友A
: 我有指名道姓
: 然後我們有私下和解道歉 我刪除文章 但是他有把我打的文章列印下來
: 過兩個星期
: 我姐姐跟我說我們共同認識朋友B的八卦
: 然後我忍不住又抒發了情緒
: 沒有指名道姓
: 然後朋友A自己對號入座= =
: 說我的文章針對他們
: 然後又列印下來了
: 然後現在要求我不能打文章
: 關部落格
: 我的問題就是
: 1.他這樣擅自列印我的文章 他們這樣有犯法嗎?
: 2.難道我在自己的部落格表言論都不行嗎?
: 懇請鄉民為我解答
: 感恩不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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