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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atahell (水球怎麼回呀???)》之銘言: : 同事收到一張由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 案由是x股xxx年偵字第xxxx號 兒少性交 案件 : 被傳人:被告 : ==================================================================== : 曾經:同事多年前誤在網路留言,不懂法律程序,加上當時搬家、戶籍地未收到傳票 : 在公司被警方直接帶走,最後以緩刑結案 : ==================================================================== : 今天這張傳票上面明白記載著:被告 : 跟以往的狀況不同 : 想請問一下以被告傳喚,是否已經罪證確鑿了呢? : 有甚麼要注意的? : 畢竟問他他也不太願意說… : 幫他打電話去詢問,接聽著說偵察不公開,所以只有書記官和檢察官知道 : 在這個狀況下,好像也沒辦法做什麼事 : 真讓人擔心 : 再沒幾天就要到案,在此請教各位先進了,謝謝。 沒什麼問題啊 因為有人告他 所以身份被列被告 跟什麼罪證確鑿一點關係都沒有 案由傳票上面應該會有 要注意的部分就 因為本身有刑案紀錄的話 如果更動住居所 一定要陳報該地警察單位或戶政機關 不然萬一又被告 找不到人100%通緝 基本上如果已經收到傳票了 當中有更動的話 一樣要陳報給承辦股書記官 不要說不懂 地檢署跟法院都有為民服務中心 在不然上估狗大神也可以 自己的權益自己不顧 沒人會管你... 出庭就帶著身份證去 剩下就是庭上說明跟事後陳報 至於不跟你講 第一 你不是當事人 第二 就算你是當事人 為了保護對造及避免證據滅失 也不可能講 第三 承辦股他講了會有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的問題 除非他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13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