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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夫妻,丙之子去砸甲、乙的攤位的盒子, 丙之母對甲、乙說若告我兒子,我也要告你們, 丙之母在丙砸盒子當天也去警局報案侮辱, 甲、乙僅在偵查中去開庭二次, 也曾經跟檢察事務官說,若丙之母有聲請傳喚丁當證人, 請告訴我們,因為丁跟丙要佔我們的攤位, 也提供丁的車號和名字, 但檢察事務官並沒有把此段話記載在筆錄內, 且之後,甲、乙都沒有再去偵查庭, 隔很久之後,就收到起訴書 起訴之證據為告訴人、告訴人之女、告訴人之女之男友、丁之證述, 當然法官也傳喚上述之人為證人, 甲、乙也傳喚當天戊在場之人,就是幫甲、乙擺攤之人, 但,法官判決說戊與甲、乙交情匪淺,有迴護之詞, 而且甲、乙在審理庭才說丁的證詞不實,是屬臨訟卸責之詞, 甲、乙不服為何在場幫忙我們擺攤的人戊講的話,法官全不採信, 而去採信告訴人、告訴人之女、告訴人之女之男友、丁之證述, 法官判決也交代因為有嫌隙,主因為1.販賣相同的物品,2.丙砸盒子, 若上訴,可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0
kattte:丁的證詞不實 這很嚴重唷..... 09/09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