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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文章不應該在這發表的話還請版主大人通知刪文 我的狀況是我在101年8月30日時因酒駕機車被處罰 當時因超過酒精濃度超過0.55所以直接扣車拘留 隔天也直接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簡易庭 當庭檢察官已經對我從輕量刑、處以繳納新台幣35000元罰金做為緩起訴之處分 (我知道酒駕就是不對,所以對當下對任何處分我都欣然接受) 罰金我也在期限內繳納,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沒想到今天回家收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裁決書說 因緩起訴判處分金新台幣三萬五千元上不足罰鍰壹萬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 所以要我去繳罰鍰和吊扣駕照 請問我不是在去年依檢察官判決書繳納完罰金就好了嗎 為什麼在這個時候我會又再收到通知說我罰錢罰不夠呢?? 我是否可以去裁決所提出行政訴訟呢??? 謝謝各位先進 -- 要當一個壞人、心機要夠重、才能設計別人。 要當一個好人心機要更重、 才能背負起沉重的純白、不去傷害人也不被人傷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08.53
depravity:刑罰 行政罰 取重的(金額高的那個為準) 06/18 11:09
depravity:當時的酒架罰緩是45000妳要補錢給裁決所 06/18 11:10
depravity:另外提行政訴訟是對高等行剩法院提 裁決所是被告 06/18 11:11
dan5209:推簽名檔 可是好人都被人陷害怎辦 06/23 20:17
ysu1584:監理站這樣是有法律依據的,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 11/11 12:59
ysu1584:酒駕同時觸犯刑罰跟行政罰,依刑事法律處理(刑事優先原則) 11/11 13:01
ysu1584:所以把你&案件解送地檢署,最後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要 11/11 13:04
ysu1584:你支付35000給國庫或公益團體的緩起訴處分金(屬刑事), 11/11 13:06
ysu1584:那原本依行政罰要處罰45000,結果目前刑罰只有罰你35000 11/11 13:07
ysu1584:已經支付的35000就直接扣抵,你還需要再繳納10000大洋, 11/11 13:11
ysu1584:結論就是,你不用繳到八萬(行政罰45000+刑罰35000)不讓你 11/11 13:14
ysu1584:這依據在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另外,處罰的種類不同可以 11/11 13:17
ysu1584:監理站一切都於法有據,你打行政訴訟沒勝算,錢趕快繳一 11/11 13:18
ysu1584:繳吧(拍拍,以後小心別再酒駕了 11/11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