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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因為找不到生活法律版, 所以來這裡請教大家, 我有一對母子一起住的房客, 從一年半前就每月都遲繳房租, 到最後連原本兩個月的押金扣掉了, 還是繼續遲繳, 從去年七月之前契約租滿就請他們搬家, 但他們一直說找不到滿意的房子, 我也不願意逼人太甚, 所以就繼續簽新約讓他們繼續住, 後來斷斷續續又發生許多問題。 原本四月有新簽半年的契約, 但五月收房租後要在契約書上註明收房租的金額跟日期時, 那個媽媽(約55歲吧?)說他把契約丟了, 想請問若他契約書真丟了, 是不是就變不定期契約? 那個媽媽(社會局說有輕度智障)常常進出都大力甩門, 在原本的契約中也註明若危害到鄰居安寧即終止契約, 所以我六月六日收六月上半月房租時已跟他們說契約終止, 請他們六月三十日搬走, 並不收他們六月下半月的房租, 但到了七月他們還是找不到他們滿意的(錢不多又想住好的房子,還限定中正大安區) 原本我也不想逼人太緊, 但這兩天又發生一些事情, 我已經不想再跟他們耗下去了, 所以很明確地跟他們說, 請他們7/15日搬走, 且不收他們七月上半月的房租, 想請問,若他們7月15日還是不搬走, 但我找人來把他們的東西搬到樓下馬路去, 這樣我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4.61 ※ 編輯: chilama 來自: 118.168.24.61 (07/04 11:12)
glasskkk:契約中止請用存證信函通知,千萬不要再續約,時間到期後 07/15 11:03
glasskkk:可提起刑事告訴(強制罪或私自侵入他人住宅罪)處理。 07/15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