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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提告者和被罵者,丙的分身帳號 乙:罵人者 丙:甲的本尊 狀況:Facebook之交易糾紛 過程:甲於網路上看到一樣很喜愛的東西,於是跟乙購買,並且要求寄到丙那,因為甲不 喜歡使用真正的帳號購買東西。 之後,甲和乙於facebook私人社團上有交易糾紛,在一串激烈回文下,乙說出: 要告去告 阿,告告告你一陀屎(疑1)。 甲於是拍照存證,並且準備向警員備案,但甲另有別的帳號,此帳號只是分身。 因為畏懼乙可能會有個人私下手段,丙一直善意與乙溝通,並強調自己只有此帳號,甲不 是他所使用。(疑2) 疑1問題: 此句言語能成立"公然侮辱"嗎?雖屬於私人社團,但是所留言版面是各個社員都 可看的到。 疑2問題:因甲是丙所創造的,所以並沒有真正的電話與私人帳戶,此狀況能讓甲成功提出 提告? 感謝各位網友,此狀況是發生在某個社團,很好奇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13.246
loveloser:單就這樣看很難有構成人格汙辱之虞 12/21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