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riminolog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各位高人晚安 小弟讀刑訴發現一個奇怪的問題,懇請高人指點 檢察官將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 若法院認為是一罪,則有四種不同情形: 1.起訴部份與未起訴部分均有罪且有審判不可分關係,則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2.起訴部份有罪,未起訴部份免訴、不受理、無罪,則不可就未起訴部份審判 3.起訴部份無罪、不受理,未起訴部份有罪,則不可就未起訴部份審判 4.起訴部份與未起訴部份均有罪,但沒有審判不可分關係,則不可就未起訴部份審判 相信各位高人一定都倒背如流,只是關係第三情形, 為何只寫出無罪、不受理呢?那免訴的情況,另一部有罪依然可審判嗎? 另我的老師沒舉出第四種情形,可以一併舉例嗎? 謝謝各位高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1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