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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有向法院申請財產清查,要做強制執行清償債務。 法院後來的判決書是,對方目前無財產可借清債。 它上面有一條寫: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本憑證,俟發現債務人有可供 強制執行之財產時,得提出本憑證,聲請再予強制執行。 它所說的”俟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時”,意思是不是指, 我隔幾年,就再向法院申請財產清查,看對方目前有無財產嗎? 還是說對方有財產時,會有通報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7.52.23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riminology/M.1397728720.A.08C.html
light0503:不會有通報,要自己去注意時間跟查詢對方財產狀況,再跟 07/23 15:20
light0503: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須注意時間。沒記錯應該是五年一次 07/23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