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算是個老業務了,
我也一直秉存著"客戶至上,以客為尊"的想法
OS.我可不是空姐....別存幻想阿~~~~~~(我是個阿姨)
今天發生兩件事,真的.......我怒了.. 凸
當我們在RUN一個CASE前,我們一定先報價,取得客戶共識後,
才會進行後半段的程序,當然未簽約前,砍價/ 殺價都是OK的,
(會殺價才是人客)
今天某廠商會計CALL來: 你們運費太貴了!!
我: 厄~~~~我們之前都有報價耶!你要不要看一下報價單
會計: 太貴了阿~~~市面沒這行情啦!!
OS.不是之前報價過嗎?貴公司也同意此價阿!!要殺價也要事先殺,
沒人貨到手後再殺的吧?(最好是你麵吃一半,跟老闆講說,太貴我不吃了)
我: 小姐,我們是TO DOOR SERVICE,不是普通貨出港就沒事的普通貨SERVICE
會計: 不管啦! 太貴了! BALALAAL~~~~~~~~~~~~~~~~~~
我: =.=
某 A廠商積欠我們運輸費用半年,照公司程序,我們要FAX給廠商最後通知
(準備要上法院啦!)
下午A廠商打來: 你們是什麼"狗屁"公司,做事這樣做,告我阿! 等你來告!!
快來! 狗屁
我: 請慎言,不然我請律師告你"誣蔑"罪
A: 快快快! 等你告 ! 匡然( 摔電話)
我: =.= (OS.這是什麼世界,欠人錢的比被欠錢的還兇,還請你告牠,
星爺說的: 這要求第一次聽過)
這世界真的變了! 我的EQ蕩然無存~~~~~~~~~~~~~(放空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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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ANNYFISH 來自: 61.222.178.2 (12/01 11:52)
推 pching:秀秀~~不要理牠們!! 12/01 13:01
推 tzang:請問一下 真的有`誣蔑`這個罪嗎?應該只有公然侮辱吧 12/01 13:31
→ tzang:電話中講算是公然嗎? 12/01 13:33
推 QK999:這叫毀謗罪....應該吧....^^""... 12/01 13:49
推 HELLDIVER:可供公眾分辨的具體事實為毀謗 12/03 18:19
→ HELLDIVER:無指明具體事實的叫侮辱 12/03 18:22
→ HELLDIVER:刑法309、310通說認為行為客體包括法人與自然人(309II 12/03 18:23
→ HELLDIVER:則否)。 12/03 18:24
→ HELLDIVER:由本例來看,應屬侮辱之範疇。惟刑法309須以“公然“ 12/03 18:26
→ HELLDIVER:為行為情狀,於兩方獨談的電話,難謂有公然之情狀 12/03 18:27
→ HELLDIVER:不構成309之要件 12/03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