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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key words:屬地 領域內 領域外船艦或航空器內 第四條 (隔地犯)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key words: 行為或結果 領域內 第五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2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