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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hen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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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21741 (努力奮鬥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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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筆記] 民法考古題
時間
Sat May 8 15:49:51 2010
表意人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姥:意思是,購買者知道自己打錯了,所以就不算數了? 故,可撤銷其意思表示? 錯誤的類型 1.表示行為錯誤 姥:表示方法錯誤,使意思表示與內心之效果意思不同 2.動機錯誤 EX:以為自己遺失書而另購之, 動機在表意人之內心,所以不許任意撤銷之 3.當事人資格錯誤 所以主要是探討表示行為 後二者不在討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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