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民法第一題
重點:「撤回」與「撤銷」的不同
1.意思表示撤回的"時點"
2.撤回跟撤銷意思表示的不同
3.現行法下何時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一經生效,即產生拘束力.
所以要撤回的話,就必須在意思表示還沒生效前為之.
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生效與否採「到達主義」.
所以依照民法地九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應該要同時或先於
意思表示到達.
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若經由網路郵件方式寄送,事實上,撤回的意思表示不太可能同時
或先時到達,而補救方式如下:
1.撤銷與撤回的不同:以買賣A物的要約之意思表示為例,
要約意思表示生效前始有撤回的可能;反之,若要約的意思表示已經生效,
即產生要約約束力表意人不得任意撤回,亦稱為要約的不可徹回性.
相對於此,「撤銷」則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為之,
使其溯及既往的失其效力.
姥:所以網路的購買意思表示,不能撤回,只能撤銷?yes
2.以網路郵件寄送的意思表示,若來不及撤回時,意思表示已經生效,故表意人只能
以「撤銷」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
而現行民法提供意思表示可以撤銷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1)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按民法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規定,表意人於意思表示發生
錯誤時,在一定要件下可以主張撤銷其錯誤的意思表示,以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主.
惟在交易安全的考量下,表意人要主張撤銷意思表示必須是錯誤,在交易上認為是
重要者、表意人無過失且在意思表示後一年內為之.
姥:表意人要主張意思表示是錯誤的且內容很重要.表意人無過失且要在意思表示後一年內
為之.
內容是錯誤 為什麼表意人會無過失?這樣不算矛盾嗎?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撤銷:意思表示不自由,危害表意人意思自主甚大,故
民法92條,針對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以詐欺和脅迫類型分別予以規爛,
但為避免法律關係懸而不決,必須於法定的除赤期間內為之。
3.綜上所述,若欲使已經生效不能撤回的意思表示失其效力,僅能在有上述的情形下
撤銷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以為補救。
姥:……總而言之,如果寄出電子信件想要反悔就只能撤銷,不能撤回
而要撤銷的話還有一定條件,必須是意思表示錯誤or被詐欺or被脅迫,
才可撤銷,否則不能撤銷。
應該是這樣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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