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第三題-併付拍賣
重點:
(一)併付拍賣的要件
(二)若土地上的建物是違章建築時,對併付拍賣的影響
(三)土地上的建築物並非土地所有人所建時,對併付拍賣的影響
(四)除了掌握條文要件外,可以將學說上對併付拍賣的解釋一併陳述
擬答:
(一)按民法第877條規定,併付拍賣的要件如下:
1.建築物須為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始存在
2.建築物須為土地所有人所建
3.須建築物語土地有併付拍賣的必要
本件,建築物的建成是在甲設並抵押權之後,且若非將房子併付拍賣將使抵押物
的出價過低或無人應買,對抵押權人而言即有併付拍賣的必要。茲有疑問的是,
「違章建築可否併付拍賣」及「建築物非土地所有人所建,是否有民法第877條的
適用」,分析檢討如下:
1.違章建築可否併付拍賣部份:
(1)拍賣的性質,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是「私法上的買賣關係」,是以,解釋上,
能成為買賣契約標的物者,皆可以以之為拍賣的對象。
(2)違章建築的最大特色在於違章建築不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以致無法辦理
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惟此時,依照實務見解仍可以將「事實上的處分權」讓與受
讓人。故,違章建築物仍可以為買賣契約的標的物,而成為拍賣的對象。
2.建築物非土地所有人所建部份:
從民法第877條規定的文字觀之,併付拍賣的要件為建築物是「土地所有人」所建,
是以若建築物非土地所有人所建的情形,是否有併付拍賣的適用,解釋上可能有疑義
(1)否定說:基於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內容不得創設,民法第877條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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