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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民法 一、何謂無權代理?何謂無權處分?甲擅自與丙約定將乙之電腦出賣與丙,乙知悉後拒絕承   認,若為無權代理,甲丙之間法律效果如何?若為無權處分,法律效果又如何? 重點: 1無權代理人所為之行為,係以本人名義為之,無權處分人所為之行為,係以自己名義為之 2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包括處分行為及負擔行為,無權處分之法律行為係指處分行為。 3民法第110條及第349條、第353條。 110無權代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349權利瑕疵擔保-權利無缺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353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出賣人不履行第349至351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擬答 (一)無權代理者,指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 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由該規定可知,無權 代理之效果係效力未定. (二)無權處分者,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的處分行為.第118條第1項 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由該規定可知,無權處 分之效果係效力未定. 由上可知,無權代理及無權處分之相異點如下: 1.無權代理人所為之行為,係以本人名義為之,無權處分人所為之行為,係以自己名義為之 2.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包括處分行為及負擔行為,無權處分之法律行為係指處分行為 3.無權帶設計有表見代理制度之例外,(107 169) 無權處分設計有善意取得制度之例外.(土地法46 民801 886 948-951) 4.無權代理人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110) 無權處分人原則上僅就故意貨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18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2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