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民法
一、何謂無權代理?何謂無權處分?甲擅自與丙約定將乙之電腦出賣與丙,乙知悉後拒絕承
認,若為無權代理,甲丙之間法律效果如何?若為無權處分,法律效果又如何?
重點:
1無權代理人所為之行為,係以本人名義為之,無權處分人所為之行為,係以自己名義為之
2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包括處分行為及負擔行為,無權處分之法律行為係指處分行為。
3民法第110條及第349條、第353條。
110無權代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349權利瑕疵擔保-權利無缺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353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出賣人不履行第349至351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擬答
(一)無權代理者,指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
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由該規定可知,無權
代理之效果係效力未定.
(二)無權處分者,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的處分行為.第118條第1項
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由該規定可知,無權處
分之效果係效力未定.
由上可知,無權代理及無權處分之相異點如下:
1.無權代理人所為之行為,係以本人名義為之,無權處分人所為之行為,係以自己名義為之
2.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包括處分行為及負擔行為,無權處分之法律行為係指處分行為
3.無權帶設計有表見代理制度之例外,(107 169)
無權處分設計有善意取得制度之例外.(土地法46 民801 886 948-951)
4.無權代理人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110)
無權處分人原則上僅就故意貨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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