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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整個事情其實問題最大的是代書吧。今天比較閒所以來做個法普的 小常識推廣。 一、什麼時候開始繼承?什麼時候為止可以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 月之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拋棄者不在此限。」這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 二、別的繼承人拋棄繼承了,我現在才知道怎麼辦? 一千一百七十六條又有說到關於有人拋棄繼承時的應繼分的歸屬。 該條第七項:「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 繼承時,應於其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所以勉強可以凹 的地方在於漏被辦理的這個小孩子他何時知悉? 也許可以凹一下說,他只有四歲,他什麼都不知道(民法第七條:未 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但是對於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民法有法定代理人的規定。(民法第七十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所以應該要由他的父母幫 他做拋棄繼承的法律行為。 這個案子裡頭,相關的當事人都已經知道要去辦理拋棄繼承了,(小 孩的父母已經知悉,所以小孩因為被代理,所以也是知悉的)可見對 於相關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都知之甚詳。只不過掛一漏萬,代書漏未 辦理小孩子的拋棄繼承。這時候回過頭要來凹,恐怕在這個部分沒辦 法凹得過去。 三、這個案子怎麼辦? 唯一的解套辦法,只好回到代書身上了。因為這算是契約的債務不履 行。小孩子的家族與代書簽訂了代辦拋棄繼承這件事務的委任契約, 但是代書卻漏未處理完畢,依據民法第五四四條,「受任人因處理委 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 償之責。」講得白話一點,你代書跟人家了代書費,照理說就是要幫 人家辦到好。現在因為你代書的過失導致有一個小孩子沒辦,他要承 擔一堆債務,那你代書就要賠給人家。所以大家不用替他擔心了。 -- 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遠不知道你會吃到什麼口味。 —Forrest Gump‧FORREST GUM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3.202.60.122
Gunslinger:呣...新聞沒報那個代書的說法是怎樣.... 03/09 13:23
Gunslinger:不知道是認識還是...那家人一副沒要找他算帳的樣子 @ @ 03/09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