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vonne70 (...)
看板dog
標題[資訊] 動物保護法及其細則沿革(牽繩問題)
時間Mon May 11 03:56:29 2009
動物保護法
第 20 條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
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
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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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發布 )
第 4 條
本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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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歷經多次修訂 第20條在最近這次(97/1/16)修訂時改過
施行細則至今從沒修訂過 很顯然第4條已經和本法有不符合的情況
(我不知道專業術語為何?)
所以目前法規如何適用 可能還有解釋上的空間
P.S.我po這篇 只是因為很多討論文對動保法這個部分有點疑義
(其實就是因為動保法改過了嘛@@ 大家搞不太清楚)
在網路上好像又有點難找到舊法規 剛好我的ip可以查某個法律網
就把資訊貼上來 供參考
P.S.其實看到這條的修改 我個人還蠻開心的 代表法律有在慢慢尊重狗主人和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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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結果好壞都未必是好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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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4
※ 編輯: Yvonne70 來自: 140.112.5.4 (05/11 04:48)
推 teatea:其實我不喜歡這條這樣修.因為防護不只是防護他人安全.也是 05/11 07:41
→ teatea:防護寵物的安全.像昨天開車時.看到主人騎著腳踏車遛臘腸.雖 05/11 07:43
→ teatea:然有牽繩.可是狗是走在外側.而且是近車道正中間的位置.因為 05/11 07:44
→ teatea:路較小條.要閃過那隻狗.再往左開就是對向車道了.還好車不多 05/11 07:46
→ teatea:防護.不是牽條繩子就算做好防護.牽繩只是最基本的 05/11 07:51
→ Yvonne70:法律只是最低要求囉 主人還是應該盡好管理之責 這樣訂的 05/11 09:55
→ Yvonne70:的一個好處是 主人在某些安全場所放開牽繩是ok的 05/11 09:56
→ Yvonne70:不再只是沒牽繩就永遠理虧 05/11 09:57
→ Yvonne70:當法律進步時 主人的素養與觀念更該進步 如果一直得靠 05/11 10:00
→ Yvonne70:法律來拘束 主人才願意牽繩保護狗和他人 這個主人不及格 05/11 10:01
→ Yvonne70:同理 因為法規的拘束不得以而牽繩但卻沒好好管理 也是不 05/11 10:03
→ Yvonne70:合格的主人 像我之前說的 伸縮牽繩放到最長5m又不控制好 05/11 10:04
→ Yvonne70:跟沒牽繩一樣@@ 05/11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