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elen0624:其實唯一的問題就是擔心其中會有一些點被對方認為有瑕疵 07/15 19:10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88 (07/15 19:12)
→ helen0624:因而被告,這應該是大家最擔心的,如果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07/15 19:11
→ helen0624:就比要不需要擔心這個問題,不然現在可能也能用緊急避難 07/15 19:12
→ helen0624:的規定來尋求合法性,只是明確性不夠,是否解釋的通,會 07/15 19:12
→ helen0624:有爭議,這點比要麻煩,原PO的方法我不是很清楚會不會有 07/15 19:13
→ helen0624:什麼瑕疵,要是有的話也是有可能被爛飼主告的,還是小心 07/15 19:13
→ helen0624:為上。 07/15 19:14
民法的緊急避難條款第150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的緊急避難條款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這是我找到最新的條款~~但是我不知道民法那條所寫的"行為人"
是指~~破壞車子的人還是造成緊急事故發生的人~~
請問有人知道嗎??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88 (07/15 19:28)
→ Szmanda:請看清楚 這條款只適用於人 07/15 19:32
推 princessmake:看起來應該是做緊急避難行為的人,這裡應該是砸車的 07/15 19:32
推 pinkmartini:拖吊場不會拖的,您既非車主,該車亦無違規,於法無據 07/15 19:33
→ makoto520:他有包含他人"財產"喔~~~所以算是適用喔~~~ 07/15 19:34
→ pinkmartini:他們怎麼可能出車子來幫忙拖吊 07/15 19:34
推 helen0624:財產也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喔,行為人在這裡是指砸車的人 07/15 19:36
→ makoto520:警察在旁邊~~可以請警察跟他們特約拖吊場出車 07/15 19:37
→ helen0624:原PO的處理方法可能如同pink大說的,他沒有違規的話,可 07/15 19:37
→ helen0624:能不能拖吊。 07/15 19:38
→ helen0624:可是警察可能也沒辦法請拖吊場拖吊,因為於法無據(又是 07/15 19:38
→ helen0624:同樣的問題) 07/15 19:38
推 pinkmartini:警察跟拖吊場都一樣,於法無據,這忙誰也不會隨便幫 07/15 19:39
→ pinkmartini:所以整起事件最該被譴責的就是車主,新聞反而失焦了 07/15 19:39
那按照這樣~~拖車這舉動似乎是不能做~~
但是我覺得請鎖匠開鎖~甚至到砸車窗.
是可以套用在緊急救難條款~~~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88 (07/15 19:42)
推 helen0624:重點在於法官是否也會這麼覺得,因為這種東西,可能還有 07/15 19:49
→ helen0624:點爭議,所以理論上來說,套用上可能說得過去,但是實際 07/15 19:49
→ helen0624:上可能就不一定了,這是最麻煩的地方了。(嘆) 07/15 19:50
推 teatea:1.警方有連絡到車主.但車主聯絡不到用車人(車主兒子).車主 07/15 19:55
→ teatea:表示他兒子才能決定 07/15 19:56
→ teatea:2. 12號發現有狗在車內.但用車人晚間有將車開回去.是13號 07/15 19:57
→ teatea:又把車和狗停在那邊 07/15 19:57
→ teatea:以前有個新聞不知大家有沒有印象.葉教授的兒子和警消闖入住 07/15 19:58
→ teatea:住宅救援狗(忘了原因是什麼).結果消防隊和葉教授的兒子都被 07/15 19:59
→ teatea:屋主(也是飼主)告或求償.花了十幾萬(印象中)和解 07/15 20:00
....那就是要我們眼睜睜看著狗死嗎??
要這麼過份嗎??
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88 (07/15 20:08)
→ teatea:後來結局我找不到相關新聞 07/15 20:08
→ teatea:所以督促修法給警察或警消這方面的職權大概是唯一解 07/15 20:10
推 helen0624:所以最大的問題出在法規不夠周全,還有可惡的飼主。 07/15 20:10
→ Szmanda:我沒有十幾萬、所以我不敢去救。沒辦法,現在腦殘人太多 07/15 20:15
→ Szmanda:他電話答應你到時候反咬你一口,就算法院判無罪中間過程 07/15 20:16
→ Szmanda:也是會整死人的 07/15 20:16
推 alanlin2177:這也太浪費社會成本了吧~~如果真的要這麼厚工~那大家 07/15 21:14
→ alanlin2177:不用休息了 07/15 21:15
推 cutemiffy:好可憐的狗狗...看到新聞 我的眼淚一直流不停... 07/15 21:15
→ alanlin2177:愛狗人士可能沒想過~~出動一組警員跟一組消防隊員及一 07/15 21:16
→ alanlin2177:組拖吊人員要花多少人事成本丫!! 07/15 21:16
→ alanlin2177:如果同一時間發生搶案或火警~這些人都在忙其他本來不 07/15 21:17
→ cutemiffy:當下若在現場我一定會破窗 那是一條生命啊....... 07/15 21:17
→ alanlin2177:是他本職的事~~那損失的是誰呢? 07/15 21:18
推 likesunflowe:我寧願賠車窗的錢把狗救出來 07/15 21:18
→ cutemiffy:我或許不懂這麼詳細的法律 但我知道『生命無價 尊重生命 07/15 21:18
→ alanlin2177:讓我們來這樣假設吧~~今天同一時間發生火警了~~地點在 07/15 21:19
→ alanlin2177:某大樓~消防隊跟警員因各出動一組人馬~所以在隊人數變 07/15 21:21
→ alanlin2177:變少了~消隊員可能少出動一台消防車(因人手不足~救狗) 07/15 21:22
→ alanlin2177:(救狗去了)可能第一時間就少了2個人去救災~導致火警時 07/15 21:23
a大~您言重了~
"倘若"是依照我說的情況下去處理
只需要一名警員與一名拖吊場人員而已...
不會需要用到一組警員與一組"消防隊員"
另外在加上名鎖匠就ok了~~~
您有點離題了= ="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40.65 (07/15 21:26)
→ alanlin2177:民眾死於火警當中~則家屬怒告~消防隊救災只出動水箱車 07/15 21:24
→ alanlin2177:車一台~不把人命當回事~而去聲請國賠~那之後發生的煩 07/15 21:26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40.65 (07/15 21:27)
→ alanlin2177:人的事~一定不是那位愛狗人仕去負責!!被告賠錢的肯定 07/15 21:27
→ alanlin2177:定是消防人員了!! 07/15 21:27
推 alanlin2177:基本上警察及消防出勤都是以2人為主!我是消防杯杯= = 07/15 21:30
恩~~那就是會動用到2名警員了~~~
但是重點是~~我還是想要知道到底有沒有合法的管道可以解決這檔事!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40.65 (07/15 21:34)
→ alanlin2177:目前大概是...無解!! 07/15 21:42
→ alanlin2177:貓貓狗狗我也救過不少~但像這樣的~真的很無解!! 07/15 21:43
→ alanlin2177:打破車窗事小~車主來鬧才是煩人的地方!!如果他硬要告 07/15 21:44
→ alanlin2177:或要警員或消防隊員賠錢咧~~~煩都煩死了!! 07/15 21:45
→ alanlin2177:ps我也很喜歡小動物!!只是不該把錯都怪在警察身上!! 07/15 21:46
推 godivajun:請鎖匠的話..當時不是有聯絡到車主 車主同意就好了不是 07/15 22:01
→ godivajun:嗎?! 警察在現場 又很多人在旁作證有通聯記錄錄音 說不 07/15 22:02
→ godivajun:定可行 不一定要找用車人 找車子的擁有人就好了? 07/15 22:02
g大真是一驚醒夢中人阿~~~~~
這真好法子啊~~~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40.65 (07/15 22:10)
推 laurs:可以找地主,車輛停放於私人土地嚴格來說算是侵占... 07/15 22:12
→ laurs: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 07/15 22:13
推 laurs:一切都是人的問題,法理本就常有不通不盡之時... 07/15 22:17
→ laurs:不過我比較好奇為何不能灑冷水降車溫?? 07/15 22:18
→ Szmanda:g大,你覺得要他們作證會出來嗎?就像我說的,他要告你 07/15 22:24
→ Szmanda:你能怎麼辦?不要天真以為通聯記錄能怎樣,我自己碰過所以 07/15 22:25
→ Szmanda:我知道,社會會變成這樣不是沒有原因的 07/15 22:25
推 iorice:砸車窗,然後給車主選,看他是要求償然後開個虐待動物10萬元 07/15 22:27
→ iorice:罰單,還是車主不求償就不開你單,讓車主自己摸摸鼻子接受 07/15 22:28
恩~~這也是件難事~~~
因為他要告你損毀或是侵害他人財物,跟你告他虐待動物.
這是兩碼子的事.
運氣不好要是遇到難搞的,搞不好對方會搞自己恐嚇.
其實...
我想來想去真的也不知道有啥是合法的程序~~~
台灣的動保法真的很差勁......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40.65 (07/15 22:39)
推 helen0624:樓上,他不一定有虐待動物耶,這樣跟他說,他搞不好又跑 07/15 22:37
→ helen0624:去告那個人員,說他恐嚇之類的。問題更大說... 07/15 22:37
動物保護法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六章第25條 罰責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所以該名飼主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但是一案歸一案
法官要是判決是會依照你清害他人財務方面去判別~
推 helen0624:違反這條規定,有什麼法律效果嗎? 07/15 22:52
→ helen0624:我以為樓上的意思是不敲破車窗就是虐待動物,所以可以罰 07/15 22:54
→ helen0624:的意思。所以才會那樣回他,看來是我誤會了。 07/15 22:54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40.65 (07/15 23:02)
推 Trina0303:車主真是間接剎死自己的狗.不管他的理由為何.人在密閉高 07/15 23:30
推 Trina0303:溫下可能都會死亡.何況狗又不會自己開車門..... 07/15 23:36
→ Trina0303:牠都拍打車窗向人求救.為什麼不救他.....覺的社會好可悲 07/15 23:40
推 Furywind:其實這沒什麼好討論的呀 根據現行法規及新聞中的描述 07/15 23:43
→ Furywind:警察如果冒然破窗,可能會吃上毀損罪與竊盜罪,所以警方 07/15 23:44
→ Furywind:的行為 ,我覺得並無不妥,要怪的話 就該怪該主人吧 07/15 23:44
→ Trina0303:一個房子若著火了.消防員或警察.會先直接剪開鐵窗救人吧 07/15 23:46
→ Furywind:另外,目前可能沒辦法處罰該飼主,根據動保法的規定 07/15 23:46
→ Furywind:原po所提出的法條要成立,"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 07/15 23:47
→ Furywind:是很大的構成要件,而該飼主並非故意......所以囉... 07/15 23:48
→ Trina0303:著火時不需要問過房東是否可以破壞吧.那車主真是罪過 07/15 23:48
→ Furywind:T大引用的例子頗不恰當,火場中剪開鐵窗救人 是於法有據 07/15 23:49
→ Trina0303:是我引用不當,如果父母也是把小孩放上車.理由跟這狗主 07/15 23:52
→ Furywind: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請不要把小孩跟狗混為一談好嗎 不但沒 07/15 23:52
→ Furywind:有意義 反而會失去討論的重點 07/15 23:53
→ Trina0303:人一樣,小孩死了.爸媽還能跟狗主人一樣嗎.並不是故意的 07/15 23:53
推 eienai126:敲個車窗就能救為何大家都不敢救?人證這麼多法官也不是 07/16 00:23
→ eienai126:白痴,何況大熱天把狗關在密閉車上還不叫故意虐待? 07/16 00:24
→ eienai126:老實說要賠車窗我會賠要告大家都來告,眼睜睜看到狗快死 07/16 00:25
→ eienai126:我無法什麼都不做,然後慶幸自己沒有惹麻煩上身.... 07/16 00:26
→ eienai126:我不知道在場的人夜深人靜時會不會想起狗狗的眼神? 07/16 00:26
→ Furywind:你做不做是你個人的問題,只是身為人民的保姆、身為一個 07/16 00:27
→ Furywind:執法者,我們要體諒他們的立場,他們必須依法行事!! 07/16 00:28
→ eienai126:是後悔自己未何不救還是慶幸說好險沒惹到麻煩? 07/16 00:28
→ eienai126:是呀,我說的是我本人會請警察當圍觀者當證人然後破窗 07/16 00:29
→ Furywind:在你破窗之時,警察會應該將你以現行犯逮捕吧~"~ 07/16 00:30
→ eienai126:那我還是會請大家幫我或自己拍照錄影,去警局也沒關係, 07/16 00:32
→ eienai126:至少狗狗可以呼吸了,窒息而死是多麼痛苦! 07/16 00:33
→ eienai126:老實說會救的人就是會救,不會的就是不會,各有理由 07/16 00:34
→ eienai126:但大家希望這世界上哪種人多?自己家人在路上被打被搶 07/16 00:35
噓 iamkingking:怎麼不說蚊子蒼蠅也是生命 如果換他們被關你會破窗嗎 07/16 00:35
→ eienai126:大家希望路人旁觀還是出手幫一下? 07/16 00:35
→ iamkingking:他們也會因為高溫死掉阿 齊頭式平等不是平等好嗎!!! 07/16 00:35
→ eienai126:大家寵物走失在路上徬徨時,大家希望有人出手幫一下嗎? 07/16 00:36
→ eienai126:想救蒼蠅的人歡迎自己去救押,又來了 07/16 00:37
→ Furywind:E大~你要犯法去救狗是你的選擇,可是你不能要別人也犯法 07/16 00:40
→ Furywind:這篇討論的重點好像是合法的解決方法吧 07/16 00:40
推 eienai126:有人會花數萬就流浪狗,有人連自家狗都活活踹死,啥人都有 07/16 00:41
→ eienai126:但老實說大家可希望危難時有人出手幫一下自己的親人寵物 07/16 00:42
→ eienai126:因為大家討論不出合法方式,我沒叫大家犯法呀,我是說我 07/16 00:43
→ eienai126:我只是問問大家自己親人或物危難時,希望遇上哪種人.... 07/16 00:47
→ eienai126: 寵物 07/16 00:48
→ sundayhera:我想 狗狗已經走了 希望介由他的例子 來喚起修法的觀念 07/16 00:54
→ sundayhera:對狗狗而言 也是功德一件~> <~ 07/16 00:55
→ Furywind:另外,關於板友提到的緊急避難,仍有很多爭議,本人認為 07/16 00:59
→ Furywind:此破窗行動不適用緊急避難,其原因就不詳述 07/16 01:00
→ Furywind:但將狗狗關於車上導致其死亡,應屬過失論,目前尚無法可 07/16 01:01
→ Furywind:罰,的確是甚為遺憾 07/16 01:01
→ iamkingking:F大 沒有虐狗之嫌嗎? 07/16 01:02
→ Furywind:虐狗是屬於主觀意識,必須有明確證據,不能以猜測來斷定 07/16 01:03
→ Furywind:是否有虐狗之嫌 07/16 01:03
→ carinababy:虐不虐狗難以證實 但若愛自己的狗 應該也希望被救出 07/16 01:11
→ carinababy:真的愛自己的狗 把牠關在車內的話 真的非常的不明智 07/16 01:12
→ carinababy:這隻狗狗不是唯一慘死的狗 重點是如何讓狗兒的福利健全 07/16 01:13
→ gamegame:只要狗還算法律上的動產 這類尚無合法解決的案件還是... 07/16 01:18
→ teatea:人事成本還不是這種事的主要考量原因.重點是沒有法源可用 07/16 08:01
→ teatea:今天就算警察或警消閒的沒事做.沒有法源還是不能做.而且我 07/16 08:02
→ teatea:反對要求公權力作違法的事.民眾要不要犯法去救就看個人取捨 07/16 08:04
他這主人的行為是已經可以構成虐待動物了.
證據就是狗已經被烤死了.
所以虐待動物的行為已經成立了.
我想目前真的沒有合法的管道去處理這件事情.
僅能看個人願不願意冒著侵犯他人財物,損毀他人財產的刑責下去做.
唉~~這就是台灣的動保法~
請大家多多宣導身邊的親友,讓他們有正確的養狗觀念.
以清晰的法律概念.
就這樣了= ="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39.170 (07/16 10:34)
推 eienai126:第一二條需提供適當飲食,安全環境,通風等 主人明顯違法 07/16 15:35
→ eienai126:他把狗放置在生物無法存活之環境,極明顯就是造成虐待! 07/16 15:36
→ winddolphin:虐待本來就包括neglect(忽略照顧) 並不是要主動行為才 07/16 15:42
→ winddolphin:算虐待 07/16 15:42
→ eienai126:虐狗與否並非出於主觀意識,否則我把狗關在鳥籠一整年,然 07/16 15:43
→ eienai126:後說我其實超愛他,這樣也是不行的... 07/16 15:43
→ eienai126:國內外動保法皆然...生存環境是否適合狗也是必然考量 07/16 15:45
推 VVax:真令人難以相信PTT上迂腐的法匠這麼多 也難怪警察素質這麼差 07/16 16:02
→ VVax:除了民刑法的緊急避難 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是不能用嗎? 07/16 16:03
→ VVax:我們法制在怎麼缺漏 也不會比警察跟迂腐法匠事事都要明確規定 07/16 16:04
→ VVax:的蠢 07/16 16:04
推 wwoww:新聞說生硬的法令害死了小狗 越聽越生氣 立法者應該也會氣死 07/16 16:21
→ wwoww:連法條也不會活用實在是公務員的悲哀... 07/16 16:21
→ Furywind:V大真的有搞懂即時強制的定義嗎?? 頗令人懷疑!! 07/16 16:55
→ Furywind:另外,關於有無虐狗 我個人是覺得證據不足無法起訴 07/16 16:56
→ Furywind:狗被悶死 是因為主人的過失所造成 與虐待行為無關 07/16 16:57
→ Furywind:另外E大所提的比喻失當 你把狗關在鳥籠裡(這已經是一種 07/16 16:59
→ Furywind:主觀上的意識行為,可能已經涉及虐待) 07/16 17:00
→ Furywind:另外 VV當你在說別人蠢時,先提出可以那樣做的法條吧 07/16 17:05
→ Furywind:不然也只是來打打嘴炮的 不是更蠢嗎? 07/16 17:05
→ makoto520:可以...不要吵嗎?? 07/16 17:07
→ Furywind:我很理性耶 我只是不懂 為什麼有人要隨意攻擊依法行事的 07/16 17:08
→ Furywind:警察呢?? 07/16 17:08
→ makoto520:你...已經有點人身攻擊囉~"~ 07/16 17:12
→ Furywind:還好吧 比起VVax直接說警察蠢 我還算客氣很多 從頭到尾 07/16 17:13
→ Furywind:他根本沒資格公開說警察的蠢 不是嗎?? 07/16 17:13
→ makoto520:F大~~~他說警察蠢是不對~可是你也不該說人家蠢阿~"~等等 07/16 17:16
→ makoto520:被禁水桶不是很冤= =" 07/16 17:16
→ Furywind:整件事從頭來看,我不認為警察的處理有疏失的地方, 07/16 17:16
→ Furywind:身為一個執法者,最重要的就是依法行事,我覺得警察處理 07/16 17:16
→ Furywind:並無不妥之處 完全合乎法定程序 07/16 17:17
→ Furywind:只是覺得很遺憾 從討論串來看,有些人都沒弄清楚法條的 07/16 17:20
→ Furywind:規定,就隨意開炮砰擊執法者,感覺我們的教育真的蠻失敗 07/16 17:20
推 eienai126:第五條第二項:飼主...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 07/16 17:27
→ nice55:懂法律跟不懂法律的筆戰...唉.. 07/16 17:27
→ eienai126: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 07/16 17:28
→ Furywind:然後呢 就算他違反這一條 你要拿什麼條款處罰他?? 07/16 17:29
→ eienai12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07/16 17:31
→ makoto520:大家在沒有意義的筆戰下去~我要砍文了 07/16 17:31
→ eienai126:1.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 07/16 17:31
→ eienai126:所以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是可以處罰的,就看法官自由心證 07/16 17:32
→ nice55:違反第5條第2項只有罰鍰而已.屬於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裁罰 07/16 17:34
→ Furywind:你說的是第幾條 我直接看那一條比較快 聽不太懂你說啥 07/16 17:35
→ nice55:罰則在第25條 07/16 17:35
→ Furywind:如果第25條第一項規定的話,"故意"是很大的因素 07/16 17:36
→ nice55:行政機關可以罰狗主人.但是也不能因此砸毀車子.. 07/16 17:36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39.170 (07/16 17:39)
→ Furywind:沒有證據證明原飼主是故意,所以以過失論 處罰不成立 07/16 17:36
推 ebi:大家可以多討論 但是不要吵起來 這篇還是值得保留的 07/16 17:38
→ nice55:恩...所以警察也無可奈何阿. 07/16 17:38
→ Furywind:所以我想知道e大所謂的能處罰的法源是?? 07/16 17:39
→ Furywind:因為就我印象而言,此類案件仍屬於法律漏洞的範圍 07/16 17:40
推 eienai126: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07/16 17:41
→ eienai126:下罰鍰:1.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 07/16 17:42
→ eienai126: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07/16 17:42
→ Furywind:請注意 該款有個要件:不須該動物未死亡... 07/16 17:45
→ nice55:第30條第1款處罰的是第5條第4款狗主人是對第5條第2項有過失 07/16 17:46
→ nice55:罰則大致上看來都是處罰「故意」為主.. 07/16 17:46
→ Furywind:所以,兩個要件都不構成呀 07/16 17:47
推 dsp:沒有想過嗎 那些旁觀者或許也是像這樣在討論如何不犯法 07/16 17:51
→ dsp:然後時間一分一秒的流逝 狗狗就死了 07/16 17:52
→ dsp:生命最重要 有什麼值得討論 當然是在有目擊者狀況下先破窗 07/16 17:52
d大您說的很對~~但是現今的社會不是靠滿腔熱血事情就可以順利解決的.
今天討論的目的是希望說,"倘若"以後要是自己面對到這樣的情況.
我們要怎樣才能在最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把狗狗救出.
也讓自己避免掉"白目"飼主的不當金錢勒索.
在要保護別人的情況下,要先設法保護好自己這才是好的開始.
→ Furywind:先破窗也是可以 可是首先觸犯了毀損罪 07/16 17:53
→ nice55:所以囉.要避免再發生的話.只能從修法來改進了.但是修法要 07/16 17:55
推 wwoww:老實說 我寧願冒著犯法的疑慮 也不願看他活活悶死... 07/16 17:55
→ nice55:得到大眾的重視.委員諸公才會重視吧 07/16 17:56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39.170 (07/16 18:03)
→ nice55:覺得民眾自己破窗的話.主張「緊急避難」或許可以試看看 07/16 17:59
→ Furywind:是可以勉強說的通,問題是其必要性 比例原則呢?? 07/16 18:01
→ nice55:避免狗主人的財產(狗)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以之行為 07/16 18:01
→ Furywind:何以看出緊急性呢?? 07/16 18:02
→ nice55:必要性、比例原則本來就沒有很明確的標準.就看檢察官、法官 07/16 18:03
→ nice55:的心證囉 07/16 18:03
→ Furywind:可是 在這個case中 無法舉例出其必要性 緊急性...... 07/16 18:04
→ nice55:那所有的CASE中都能很「明確」的指出嗎? 07/16 18:05
→ Furywind:光就要件緊急性來說,就很頭大 07/16 18:06
→ nice55:我不在場..我當然不知道囉.只是提供一個看法而已 07/16 18:06
→ Furywind:緊急避難又不是每個case都可以成功 07/16 18:06
→ Furywind:如果是的話 緊急避難條款就太無敵了呀 07/16 18:07
→ Furywind:通常用緊急避難,要有明確的緊急性 07/16 18:08
推 eienai126:我要澄清 不用"故意"喔 只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提供各種 07/16 18:08
推 helen0624:念法律被說是法匠,感覺很難過。我們也試圖要找出合法的 07/16 18:09
→ Furywind:就這個case中,好像只看到狗在吠叫 敲打車窗吧? 07/16 18:09
→ nice55:所以是檢察官、法官來判斷囉.看民眾要不要冒險囉 07/16 18:09
→ helen0624:方式阿,只是說出那些可能合法的方式,還有一些風險,這 07/16 18:09
→ Furywind:也可以解讀為 牠是因為看到很多人接近 產生防衛心 07/16 18:09
→ eienai126:必要條件如通風等)有違反並使其遭到騷擾傷害 就可罰 07/16 18:09
→ helen0624:樣又算是法匠了喔。那你出庭的時候說法官是法匠好了... 07/16 18:10
→ Furywind:e大 你那一個條款不適用在此呀 之前我跟n大幫你分析過了 07/16 18:10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五條第二項內文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第六條內文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這有包含飼主~但在這案例上不能套用在飼主身上~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39.170 (07/16 18:30)
→ Furywind:所以目前這類案件來說 是法律上的死角 07/16 18:33
→ makoto520:沒錯~所以就是我講的~現在就是看救援的人怕不怕惹上麻煩 07/16 18:39
→ nice55: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遭受[惡意]或無故之.. 07/16 18:45
→ nice55:藍色字體是第2款 07/16 18:46
→ nice55:藍色字體是第5條第2項地「2款」..不是處罰的第4款 07/16 18:50
→ nice55:有處罰到第5條第2項第2款的是第25條第1項第1款.但要故意 07/16 18:54
→ makoto520:"無故"~~~無緣無故~~~ 07/16 18:56
→ eienai126:五條二項四款 這裡的飼主沒有"避免"其無故遭受之傷害 07/16 19:15
→ eienai126:所以違反三十條一項 而三十條最後有說 導致重傷或死亡 07/16 19:23
→ eienai126: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07/16 19:23
推 wwoww:不管狗狗是悶死或是脫水而死 生理機能應有明顯下降 07/16 22:29
→ wwoww:如果有獸醫背書證明 不知是否可以滿足緊急避難的緊急性... 07/16 22:31
推 helen0624:其實就算很緊急也不一定可以主張,因為狗狗在法律上算是 07/16 23:23
→ helen0624:物,可不可以為了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去損壞另一個財產 07/16 23:24
→ helen0624:可能有點爭議。我知道狗版大多是愛狗狗的人,一定認為生 07/16 23:24
→ helen0624:命大過於一切,把牠看成物很難接受,但是依目前的社會現 07/16 23:25
→ helen0624:況,法院是不是也這麼想又不能保證了,結論就是,你可以 07/16 23:26
→ helen0624:試著主張,但是有一定風險法官不會照著判;縱然法院採取 07/16 23:26
→ helen0624:了這個見解,等到判決確定,可能也都兩年後了,中間的辛 07/16 23:27
→ helen0624:苦才是最恐怖的..... 07/16 23:27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20 (07/17 10:29)
推 winddolphin:貓狗被留在車內後過熱至死的案例很多 F大到底有沒有看 07/17 13:00
→ winddolphin:到我說neglect就是一種虐待? 07/17 13:00
推 eienai126:可是正常人很少會因為車窗被敲破,對方也願賠,還堅持要告 07/17 17:23
→ eienai126:的吧,畢竟跑法院是兩造都要,況且他有違動保法在先.... 07/17 17:23
→ eienai126:看好條文:"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07/17 17:28
→ eienai126:也就是飼主有義務保護寵物,讓狗身處致命場所,絕對違法 07/17 17:29
→ eienai126:違反這條是罰1.5-7.5萬,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是一年以下徒刑 07/17 17:31
→ makoto520:但是台灣還是以"人"為優先~~~~~ 07/17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