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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精華區碰巧看到Yvonne70這篇文章,借花獻佛一下... 前陣子看到某個判決時剛好也是發現動物保護法第20條與施行細則第4條的歧異, 別說我們會搞不清楚,在判決中連法官都搞混了。 因此先前擬了陳情函請主管機關修改施行細則第4條。 原網誌內容(http://0rz.tw/Nb8ex)(包括函請農委會修改施行細則的陳情函內容) 農委會共回了兩封信,內容摘要如下(http://0rz.tw/9xrGd): " 台端致函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建議本會因應動物保護法第20條修正, 一併修正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乙案,已轉交本會辦理, 本會已在研處修正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相關內容,俟定案後一併進行修正, 感謝您關心動物保護工作及提供愷切建言。" " 有關您建議本會修訂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因動物保護法近年來多次經立法 委員主動提案修訂部分條文,本會因應該法修訂已持續就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配合 進行法條修訂研議作業,您的建議本會自當納為參考意見,並感謝您的來函。" --------- 動物保護法第20條97年1月16日修正時的立法理由:第一、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農委會應該是照單全收沒留意到施行細則第4條的問題吧。 -- 都督小霸王與樂樂臭臉鬼的任性天地 http://kkat.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55.222
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2/03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