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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朋友說的 一個朋友在路邊撿到一隻狗 沒晶片沒項圈 中途了一陣子 然後給人送養 還幫牠除蟲植晶片 結果一個自稱狗原主人的人跑來 說朋友偷他家的狗 要告他以及認養的人侵占還是什麼的 結果現在官司纏身 工作也不保了 家人也一直念他沒事找事惹來一身腥 現在人心險惡 還是不要亂撿狗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73.11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dog/M.1399830115.A.6D7.html
baro:他撿到狗沒有先帶去掃晶片? 05/12 01:42
※ 編輯: whybusmatt (123.192.73.119), 05/12/2014 01:47:34 ※ 編輯: whybusmatt (123.192.73.119), 05/12/2014 01:48:08
aincourt:原po有說當時撿到時狗狗沒晶片喲~ 05/12 02:08
NinaPurple:可以請當初幫忙掃晶片的人證明他有嘗試尋找主人吧,重 05/12 02:15
NinaPurple:點是號稱主人也要能提出明確證據證明自己是主人 05/12 02:15
shiyachan:不是人心險惡不要亂撿狗 而是你朋友也不知道怎麼處理 05/12 04:18
shiyachan:就隨便讓人嚇 而他也很無言的信了那個人的話 05/12 04:18
shiyachan:現在狗的晶片是認養人的 代表那隻狗現在是認養人的所有 05/12 04:18
shiyachan:物 而狗原本撿到時沒有晶片 光這點他就站不住腳好嗎 05/12 04:19
shiyachan:不要人家說要告你 就直接怕到連沒錯的事都認為有錯 05/12 04:20
shiyachan:如果今天你朋友沒撿到狗 沒照顧他 那隻狗還可能活著嗎 05/12 04:20
shiyachan:光這點 那個說自己是狗主人的就要先感謝你朋友才是 05/12 04:20
shiyachan:怎麼會反過來想告人呢? 05/12 04:20
cheng14:不要亂誤導人 如果你朋友有去植晶片 基本狗就算是他的了 05/12 07:45
cheng14:原主人想告也不可能贏 你得到的應該是片面資訊 05/12 07:46
cheng14:去了解整個事情經過再來PO文 05/12 07:46
ff7forever: 05/12 08:46
yam90119:片面資訊欠周詳 05/12 09:02
NmoG: 05/12 10:04
petestar: 05/12 10:40
bgn357:看到前幾天某個美容師po的,再比對這一篇 05/12 10:44
longya:你在危言聳聽?沒有那麼容易告得成。請問他是做什麼工作? 05/12 10:52
longya:跑幾次法院就工作不保?除非他平常就是常常無故曠職,不然 05/12 10:52
longya:請個假出庭沒什麼了不起的 05/12 10:52
funnyone: 05/12 10:59
whybusmatt:噓的是在噓什麼啦 05/12 11:36
whybusmatt:剛剛問過朋友 原飼主因為要不回狗(認養人不肯) 05/12 11:37
whybusmatt:因此一怒之下告上法院 說朋友偷走他們家的狗 05/12 11:38
whybusmatt:朋友只有FB上的認養文 律師說沒有構成法律上的效力 05/12 11:38
whybusmatt:打晶片也沒什麼法律上的效力 對方拿出一堆照片證明 05/12 11:39
whybusmatt:沒有經過收容所公告認養 而私自送養這樣很有問題 05/12 11:43
whybusmatt:朋友平常很愛狗的 遇到這種事真的令人想不開 05/12 11:44
whybusmatt:老闆聽到被告 不想惹麻煩 就暗示朋友"主動離職" 05/12 11:46
whybusmatt:朋友在寵物用品店打工,飼主為了要回狗還跑去店裡 05/12 12:05
liushihyao:晶片是你朋友的名字基本上就贏了 05/12 13:02
liushihyao:對方律師怎麼說法官就怎麼判? 05/12 13:08
dirk418:刑事還是民事案件阿!! 民事還真的不用怕什麼就給他告 05/12 13:50
dirk418:最差不過就是返還狗狗而以 05/12 13:52
dirk418:刑事的話 你朋友一開始並沒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05/12 13:55
dirk418:且侵占成立要件之一 是易持有為所有 原飼主一開始並未將 05/12 13:57
alex801116:確實有遇過被告的例子 但後續不清楚 05/12 13:58
dirk418:狗狗交付 而使你朋友持有 故本條其實有點難成立犯罪 05/12 13:59
dirk418:侵占遺失物罪比較有可能成立 05/12 14:00
dirk418:但此條僅處罰五百元以下罰金 05/12 14:02
dirk418:那你朋友收到檢察署公文還是法院的公文?? 05/12 14:03
paintfor:先叫那飼主證明他沒有惡意遺棄狗吧! 05/12 16:53
paintfor:建議你朋友把撿到狗之後的所有伙食費+醫藥費+美容費+保姆 05/12 17:20
paintfor:費(以天數計算)帳單列出,請原飼主支付,就把狗還他。 05/12 17:20
paintfor:狗在法律上雖然是物品,但牠被放在路上沒有人照顧是會死 05/12 17:26
paintfor:掉的,死掉的狗飼主找回去也沒有用處了。 05/12 17:26
cherryhun:有人能分享正確程序嗎? 對方沒立場告的合法程序? 05/12 20:51
WRS:送警察局依遺失物招領程序,經六個月無人認領後取得所有權。 05/12 21:38
WRS:六個月內主人出現向他請求養育費用。 05/12 21:38
bgn357:六個月@@狗早就進收容院安樂了吧 05/12 22:20
WRS:招領期間的六個月內自己養啊 警局不會收的 05/13 10:37
rikoC:推WRS 05/13 11:38
rikoC:http://ppt.cc/dLj4 05/13 11:40
mystage:根本告不成,沒晶片 05/13 12:05
paintfor:送警局的話,警察也是會送到收容所. 05/13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