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h (l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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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網路賣家引用廣告文 遭罰1萬
時間Fri Jun 1 12:42:24 2007
【中央社╱台北一日電】 2007.06.01 10:42 am
一些網路賣家在網路上拍賣化妝品,經常引述廣告文句強調效果,但須小心不要觸法。
卲姓女子在網路上拍賣一罐保養品,結果一樁生意都沒成交,就遭檢舉被裁罰新台幣
一萬元,卲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將訴訟駁回。
卲女2004年六月間透過eBay拍賣網站刊登保養品試賣廣告,由於廣告內容出現「去疤、
淡斑、除痘」等詞句,經民眾檢舉後,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處一萬五千元罰鍰,違規廣告停止刊登。在經過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後,罰金降為
一萬元。
但無業且母親罹患重病,手頭拮据的卲女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卲女坦承廣告內容抄襲自
供應商提供的廣告DM與網站上內容,但她只是初次在網路上拍賣,廣告刊登數量的保養品
僅一罐,且沒有一筆生意成交,並沒有實際侵害公益。另保養品原價僅一千元,處分罰鍰
為賣價的十倍,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法院近期判決指出,縱然卲女說法屬實,也無損違規事實。另外北市衛生局處理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兼顧裁罰明確性、適當性與公平性,訂有統一裁罰基準,
作為行使裁量權標準。法官認為,北市衛生局裁罰並沒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事,因此
將卲女所提訴訟駁回。
【2007/06/0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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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44.19
→ ehorn:loh姐耶 不過 賣保養品就是這樣 要很小心 06/01 14:04
推 face4rent:我朋友被罰3萬耶..1萬不錯了啦.. 06/01 22:14
推 ymad:那麼下次貼DM掃圖(內含廠商淡斑除痘等字樣)違不違法? 06/02 02:18
→ ymad:衛生署現在已經有點過頭了 連耳溫槍都找麻煩 06/02 02:19
→ ymad:實在是有仗著惡法斂財的嫌疑 06/02 02:20
推 dreamcoast:民眾檢舉?通常這種民眾都是同行比較多吧~ 06/02 14:33
推 face4rent:錯了,有專業的檢舉人靠檢舉獎金生活的啦 06/03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