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sell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盲點很多 : 鑑賞期 是給看還是給用? : 當初我老闆給客人是說 : 給你看的 如果你用了 那你就不能退 : 基本上我也是這樣認為.. : 如果每個人都玩這樣七天退 : 那我們要怎麼保障下一位購買的消費者 : 說服他這不是 被用過或者被退貨的呢? 現在是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因消費者未看過實體... 這樣盲點很多,保證了消費者啦~ 但是賣家就慘了,"無條件"太強大了 貼身衣物能不能換?東西拆了在退?吃到一半的食品也退? 我個人是覺得如賣家無刻意隱瞞,且詳細告知商品狀況,應有條件退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25.191
drama:網路購物很多都有仔細規定,商品必須完好如初才能退貨 07/25 00:58
drama:有的甚至規定不得試用拆封,都在「鑑賞期」的定義裡 07/25 00:59
drama:簡單的說,你就是花運費看看實品...不喜歡退貨,叫「鑑賞」 07/25 01:00
monologist:可是如果按鑑賞期的意思下去走,連運費都是可以退的喔 07/25 01:09
moocya:一樓的意思是,在包裝完整情況下才可退? 07/25 01:12
magicgreet:有些商品 密封的膠膜 會有騎縫章... 07/25 01:36
magicgreet:拆了就等於商品以出不能退貨 07/25 01:36
請問是哪條法令有拆封不可退等規定? orz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對於郵購買賣的定義為「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 、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 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 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 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 效」 查到對賣家的保障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意思是說:若買賣行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的條件,消費者依法要求無條件 退貨,需「原物交還」,意思就是說,如果企業經營者賣出的商品內容,商品包裝是原本 就附在商品上的「原裝包裝」(最好是網頁說明上也有註明原裝包裝是什麼比較不會有糾 紛),消費者有義務將此原裝包裝反還,否則,企業經營者有權依照民法第259條拒絕退 貨或是要求扣除部分金額。 以上是GOOGLE的資料 ※ 編輯: moocya 來自: 203.65.90.71 (07/25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