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xyang (綠茶)
看板e-seller
標題Re: [問題] 買家要求退貨
時間Sun Mar 1 12:35:29 2009
這位賣家還是不死心又寄了悄悄話給我,以下是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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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標即100%同意商品賣場狀況,不接受因尺寸不合或不喜歡等因素退款退貨
個人小賣家不適用消保法第17條(7日鑑賞期)喔
您好!
不好意思,我之前並未看到您有寫關於上述的內容,不過即便您有寫,不接受尺寸不合而
退貨,這是我第一次聽到有這樣的說法,這個說法似乎太 “惡霸”了點,尺寸不合不能
退貨,請問什麼情形下才是能退貨,還請您解釋一下。
另外,所謂的7日鑑賞期應該是指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並非第17條,請注意;根據您
所回覆的【您非企業經營者】,那以下資料請您參考:
「企業經營者」不是只有單單只公司,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認定上要用:該銷售之
行為是否為經常性的營業行為,簡單的說就是他如果是個人,但是一直透過網拍的行為來
持續性地賣東西,那就是屬於「個人的」企業經營者,是可以適用消保法的。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
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凡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業者,不論其是
否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此外,依據消費者保護
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
限。」
根據上述的資料,您至少有一年以上的賣家經歷,也就是所謂的持續性的營業行為,那麼
自然而然就是屬於個人的企業經營者,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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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請問一下,我先前在板上查詢的"企業經營者"是針對有牌照登記的賣家
是要繳稅給政府的那種,當然啦,像是我這種要出清東西的個人賣家就不算了
但是這位澳客(恕我這麼稱呼他)卻是這樣反駁我
如果真是如此,那麼法令對"網拍"這整個程序的所有定義幾乎是毫無章法了嗎....?
(的確網拍有很多糾紛存在.....)
ps
我想請問一下,我明明把他加入黑名單了,怎麼她還可以留悄悄話給我?
先前我是看他給我的悄悄話時按右上角的"黑名單"的按鈕
當時它的黑名單後面有"悄悄話"這3個字
後來發現他還可以丟給我悄悄話,我就又刪除她的名單,再重新加一次
有人遇過這種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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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oxyang 來自: 122.122.218.99 (03/01 12:35)
推 shuyis:你就跟他說,既然對法律認定有出入,歡迎你去提告!謝謝! 03/01 13:13
→ ijfeeling:說法哪會惡霸?你可以回你尺寸皆有標明清楚,她下標表示 03/01 13:39
→ ijfeeling:清楚跟認同~她自己站不住腳的~歡迎提告! 03/01 13:40
推 deathheaven:我也覺得你可以叫他儘管告 他說的那些都是硬凹 ~ 03/01 14:19
推 ucs197477:明明二手賣家就不在此法規範內 她是神經病喔 03/01 15:32
→ ucs197477:不用跟他多費唇舌了 叫他快點去提告報警吧 哈哈 03/01 15:32
→ ucs197477:告的成再說 腦袋有問題一天到晚想再告人家 03/01 15:33
→ ucs197477:千萬不要對這種惡霸低頭 這樣只會造就另一個澳客 03/01 15:33
推 ANEGOI:加油 我覺得被這種買家纏上了 身心都俱疲呀 03/01 18:22
→ foxyang:謝謝大家 我覺得這種同仇敵愾的感覺讓我心情好多了XDDD 03/01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