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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我理解法條能力太差 還是1950的回答有問題 我查到的是: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 2 條 第 10 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另外對於企業經營者的定義: 第 2 條第 2 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 者。 擷取於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J0170001 我想如果是我理解錯了 請懂的人出來指證 如果是1950自己回答錯了 我想應該讓他們知道這樣子會害死很多二手賣家 我想在他們的立場 當然要保護消費者 不過他們似乎沒有公權力去強迫退貨就是了 ※ 引述《foxyang (綠茶)》之銘言: : 我撥打1950詢問之後,1950的說法是-- : 我應該退給他,不論我是否為企業經營者或個人小賣家 : 也不論物品為全新或二手 : 因為網拍的商品看不到也摸不到,所以他要求退貨是合理的 : 雖然我告知這跟我查詢的--二手商品不能用在消保法第19條--差異顯然不同 : 但1950依然堅持自己的說法 : 因此買方打過去問得到的結論和我是相同的 : 但是-- : 1950說買方不能和他們申訴,因為我不是業者 : 而他們只調解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買賣糾紛 : 因此買方也不能從消保會網站申訴 : 申訴的管道則是,透過區公所,然後區公所會寄公文給我(好麻煩) : 然後我"盡量"當面跟他們調節 : 不過我還是堅持不退貨給他,打算不再理他了,只是很煩就是了 -- @@@@ (+==_=) @@( )( ) ▲▲▲ λ 冷眼旁觀的怨唸女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6.188.254.69 ※ 編輯: ucs197477 來自: 216.188.254.69 (03/04 14:59)
npr:我記得1950的回答有時候很莫名奇妙 主要還是以法條為準 03/04 15:12
yun1014:因為他們是以消費者為主 所以僅供參考 03/04 15:13
foxyang:在我和1950通話的過程中,感覺對方是不論理由的支持退貨 03/04 15:56
foxyang:的確回答是以消費者為主 03/04 15:56
foxyang:我寫信問一個律師,他回答我若對方提告,我敗訴機會較大 03/04 15:57
foxyang:並且律師認為我是獨資企業經營者 03/04 15:58
foxyang:另外他說 販賣二手商品也屬於法條規範中 03/04 15:59
foxyang:但是另一個律師的說法則完全和他相反 03/04 16:00
npr:關鍵點應該是身分認定 第一位律師有說是根據哪個法條認定你是 03/04 16:36
npr:企業經營者嗎? 03/04 16:37
foxyang:他說是以第2條為主= =" 03/04 18:40
foxyang:我打錯了 他的說法是根據消保法第4條和第16條 03/04 18:41
foxyang:但這是我查到的法規網頁 http://0rz.tw/PKlEZ 03/04 18:42
pippen2002:那郭律師很不專業?? 03/04 20:41
deepwild:推樓上 03/04 23:24
foxyang:那"郭"律師 郭是個的意思嗎@@?? 03/04 23:57
foxyang:他是我以前上的通識課的老師(曾是阿扁的同寢下舖學弟) 03/04 23:58
foxyang:印象中他的專長好像不是這方面 03/04 23:58
foxyang:感覺每個律師的見解都不太一樣 03/04 23:59
sycc:法條在那 各自解讀 03/05 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