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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yyeh26 (可愛的皮卡丘)》之銘言: : 這件事情希望可以查清楚 : 我以前也是以為不登記營利就可以 : 現在被前面某些定義變成 好像有個帳號 : 之前賣賣用不到的書 後來可能賣用不到的衣服 甚至結婚以後賣小孩穿不下的童裝 : 這樣也算是"長期持有拍賣身分的" 個人經營者?????????????? : 搞不好這種東西其實連立法者自己都不知道到底要歸哪條 : 另外 不要太鐵齒 對買家不理就算的 現在非常多買家很捍衛自己的權益(說實在的也 : 不能說這些人不對 很多人不是奧克 但是比較不會忍氣吞聲) : 所以 他們寧願來耗都不會輕易妥協 我想我們還是先查清楚 也比較好做事情 我現在覺得有疑問的是"經銷"的定義為何? 如果說經銷需到商品製造或設計者授權 並取得大量販賣的權利 那販賣二手商品者應該不在此限吧 如果經銷的定義等同於販賣 無論大量小量或有無合法授權 那二手賣家就在此限 這法條對一般民眾來說界定不清 而且我個人覺得1950已表態並無公權力可管 我想如果該說明的都已跟該買家說明 如果自身又無瑕疵 是可以不需要退 另外 我昨天有查到 退款的部分 需等到商品寄達 確認商品與販售前無差別 方可退原款項 如果買方已部分使用(如餅乾拆封吃一半退貨) 貨商品有汙損 賣方有權索取部分費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視聽劇場TV-SetTV_SeriesTokusatsu燃燒吧!特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6.188.254.69
foxyang:我有趣法律版詢問 但目前無人回應 希望有高手解答 03/05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