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sell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用你擔心的那個角度切入回推好了 1.擔心被對方告? 在民法的求償部分,必須要有"損害"的事實成立 請問: 他損害了啥?? 從頭到尾都是"他的朋友" 拿他的帳戶當人頭造成他的不方便 假使是這樣造成損害,該求償的對象是找他朋友(就是被你報警處理的那個人) 這樣瞭解了嗎? 這是另外一個case 所以不能混為一談 2.誣告?? 承接上面提過的觀點 你付了錢是事實,沒拿到東西是事實,對方拒絕聯絡是事實 由於拍賣屬於民法的契約訂定之行為,故既使沒有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是有電子的) 是具有法令效力的 同時對方於你付款後也沒有依照契約履行責任 這是可以歸責於對方的債務不履行責任,依民法他是需要全權負責(民法~226) 而你又有意協調溝通,對方沒有積極的與你處理此事 這有沒有誣告相信調一下資料就很清楚了 3.公訴罪 由於我國詐欺乃刑法公訴,所以一旦上訴是無法撤回 然而檢察官會依證據而有三種情況 不起訴 緩起訴 起訴 (簡單來說,就是看case內容決定接不接客,接? 晚點接? 不接?) 所以報案就報案 也不用跟他和解什麼 現在狀況很簡單 你 -> 賣方 ( 有債務不履行的糾紛) 賣方 -> 他朋友 ( 人頭帳戶,偽造文書) 所以你和他朋友之間是完全沒有關係 怎麼牽扯都牽不回你身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7.246
fallcherry:謝謝你熱心的回答,實在是這件事困擾了我很久 06/27 19:01
fallcherry:報警前也想了很久,只是希望有個好的結果!!! 06/27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