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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air1222 (clair1222)》之銘言: : 作者 byron (byron) 站內 P_ : 標題 誠品的格局? : 時間 Tue Oct 24 01:14:44 2006 : ─────────────────────────────────────── : 誠品信義旗艦店讓我非常的憤怒 : 昨天10/22本來是我的生日 : 我在誠品買了一個手提包 : 結果在回家的時候發現,側背帶的扣環根本就是壞的 : 於是今天我打定主意要去退貨 : 因為品管做得這麼差 我也不會想換一個 : 而今天我其實要回來嘉義了 : 但我還是得扛著一大袋的行李前往誠品信義旗艦店 : 結果一去到櫃上的時候 : 專櫃人員看到我時 : 他剛好在講電話,被我聽到他說:看吧,果然來換了 假設上述屬實,專櫃人員故意(明知)物有瑕疵, 還是將該物交付給你,屬於物之瑕疵給付,本須負回復原狀義務。 又使你浪費勞力時間與費用將該瑕疵物返還出賣人, 上述履約成本應為正常買賣契約不該付出之額外成本, 故專櫃人員應負民法184條第一項後段:以背於善良風俗損害於 他人者亦同之侵權責任,你可以此請求權基礎請求法院向 專櫃人員為金錢求償。 至於雇傭人有無連帶責任,可請教律師有無民法185條之情形。 又因專櫃人員故意之行為,如導致你精神上或心靈上的傷害,可否另外 求償 ,就此部分我國法院比較保守,所以較難成立(所以較少出現 英美國家超高額懲罰性賠償金) 另外於此也有消保法的適用,也可請教消保官與律師。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 掛了電話之後 : 立刻指著腳邊的袋子說:扣環壞了對不對,我調了一個新的給你,我包好了 : 我一聽,整個怒火中燒 : 因為昨天他說過,櫃上那個包包是最後一個 : 意思就是說 他昨天其實就知道包包是有瑕疵的 : 但在故意隱瞞的情況下 硬是把包包賣給我 : 然後隔天讓我再跑一趟去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42
zenobia:1.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買方的"實質損失"難以舉證 10/29 17:30
zenobia:(舉證是有證據力之事實為主,並非一己之詞就算數) 10/29 17:31
zenobia:2.本案並不成立懲罰性賠償要件,無關本國法院是否保守。 10/29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