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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點興趣這些人的法律關係 Q兄說的個人問題 就我所見 她就算不是經理 也是領班(代理麥當勞) 其所為的意思表示 直接對麥當勞產生效力(民103) 這部份應該沒問題 我好奇的是如 o兄 及兩位小女生等消費者遇到的情況 由消費者支付價金,麥當勞提供餐飲及場地所成立的<契約> 在沒有另外約定條件下 消費者被麥當勞用任何理由趕走 構不構成<債務不履行> 消費者可藉以申請損害賠償 履行債務,應依最大誠實信用方法為之(民148 II) 麥當勞趕人都是因為"賺過你的錢了 現在走人" 但消費者只要真意續留其間 契約皆生效力 因此可視為麥當勞並未依誠信原則讓客人滿意的離開 而是取巧 羅織罪名讓消費者離開 而一般會被趕走的客人 習慣上都是頑劣份子 或鬧事或霸王餐等等 因此 對於無故被趕離餐廳的人 是不是又能依 民法195侵害人格權(名譽) 要求相當金額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份 雖然探討這些或有些吹毛求疵 但畢竟民法也要能保障一般平民老百姓才是 粗淺見解 請多多包含 : 推 QQo1117:這應該是個人的問題 去投訴麥當勞吧~ 218.173.18.76 03/29 : 推 opiatedevil:我在捷運石牌站旁丹堤看書也遇過一樣的情形 140.129.58.101 03/29 : → opiatedevil:而且我當時還是買了餐點加套餐花了300多.... 140.129.58.101 03/29 : → opiatedevil:但是只坐沒多久飯吃完不到一小時就被趕了~~ 140.129.58.101 03/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