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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dafish (達達‧費許) 看板: gay
標題: [新聞]人權團體將徵求百名同志 公評男體雜誌事件
時間: Tue Jan 13 18:04:25 2004
■人權團體將徵求百名同志 公評男體雜誌事件【2004/01/14/中時及時新聞】
【陳世財/台北報導】
同志、學者、人權團體和律師,上午齊聲為晶晶書庫老闆阿哲喊冤,並將創台灣
司法首例,向法院聲請異性戀法官迴避,徵求百名同志公評遭查扣的男體雜誌是
否「猥褻」,看看到底是誰怕男體裸露!
「猥褻這字眼,很抽象,也很主觀,不是檢察官個人就能下定論」阿哲的辯護律
師邱晃泉認為,台灣販賣的女體寫真沒事,男體寫真就是猥褻,這實在令人不得
不質疑檢警歧視同性戀,也充分暴露出父權心態。
基隆地檢署依照檢察官的要求,簡易判決阿哲妨害風化罪,被告完全沒有申辯機
會。邱晃泉指出,檢察官這樣的行為,已經侵害憲法賦予人民享有的「訴訟權」
、「審級利益」及「正當程序」的原則保障。
眼前,包括性別人權協會和同志諮詢熱線等人權及同志團體的請求,只有一項:
將此案件回復為一般審理程序。
為了凸顯公平性,人權團體將創首例,要求父權異性戀法官迴避,公開徵求 100
名同志,或是同志及異性戀者各半,大家都來觀看《蘭桂坊》、《雄風》、 《e
東南風》和《his》這4本遭檢察官判定猥褻的雜誌,看看自己的心理和生理反應
是否如同檢察官所言,此外,還將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猥褻」的標準何在?
邱晃泉指出,刑法第 235條所稱「猥褻」,是抽象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定義、
界限和判斷,會隨時代和風俗改變,同性戀(包括雙性戀、跨性別等非異性戀傾
向者)對性觀感的感想,實非異性戀者所能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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