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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4 中國時報
「緊急」家暴令 中心代墊錢
劉鳳琴/台北報導
司法院昨天指出,八月五日家暴保護令聲請費用由一百三十五元調升為一千
元後,被害人在緊急狀況下,可由家暴中心墊付,俟法院核發保令確定後,就可
向加害人取償。
聲請家暴保護令屬於民事程序,聲請人必須先行繳納聲請費,但有些家暴受
害人,逃家時可能身無分文。
司法院說,緊急逃家的被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可以先獲得家暴中心的法律扶助,由家暴中心墊付款項,等到法院核發保護令
確定後,再向加害人取償。
現已有部分縣市政府在十二所地方法院設置家暴事件服務處,被害人可直接
在法院獲得家暴中心的法律扶助,且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有急迫危險
情事,可經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這筆聲請費即由國庫支付。
現行法雖然對家暴保護令收取一百三十五元,但不含郵資,新法雖收費千元
但含郵資費,寄交家暴保護令前,通常要傳訊加害人,有時甚至寄交十多次通知
書才能傳到加害人,一次掛號資為三十四元,調漲的費用其實沒有那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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