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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那個舔耳案也是啊, 我覺得對事不對人,不過我今天在看電視新聞 主播說,只要讓人感到不舒服,就是一種騷擾 但在法律上是如何規範的,我比較關心這層面。 有很多情境實在充滿了利益交換,唉 ※ 引述《jarlinlove (女為自爽而容)》之銘言: : 這個新聞據我觀察到的反應都是覺得「誇張」、「無聊」, : 有的人認為性騷擾行為依據主觀認定,可能成為一種報復工具; : 有的人認為這只是該立委拿雞毛蒜皮來「作秀」的炒作。 : 但是每個人的身體界限不一,性騷擾與否又該如何拿捏。 : 還滿想知道大家對這個新聞的看法的, : 十一月沒社課,大家來討論一下時事話題嘛XDD -- 早謝。萎靡流光。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picy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15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