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那個舔耳案也是啊,
我覺得對事不對人,不過我今天在看電視新聞
主播說,只要讓人感到不舒服,就是一種騷擾
但在法律上是如何規範的,我比較關心這層面。
有很多情境實在充滿了利益交換,唉
※ 引述《jarlinlove (女為自爽而容)》之銘言:
: 這個新聞據我觀察到的反應都是覺得「誇張」、「無聊」,
: 有的人認為性騷擾行為依據主觀認定,可能成為一種報復工具;
: 有的人認為這只是該立委拿雞毛蒜皮來「作秀」的炒作。
: 但是每個人的身體界限不一,性騷擾與否又該如何拿捏。
: 還滿想知道大家對這個新聞的看法的,
: 十一月沒社課,大家來討論一下時事話題嘛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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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質早謝。萎靡流光。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pic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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