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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icy3 (坍塌)》之銘言: : 很久以前那個舔耳案也是啊, : 我覺得對事不對人,不過我今天在看電視新聞 : 主播說,只要讓人感到不舒服,就是一種騷擾 : 但在法律上是如何規範的,我比較關心這層面。 : 有很多情境實在充滿了利益交換,唉 : ※ 引述《jarlinlove (女為自爽而容)》之銘言: : : 這個新聞據我觀察到的反應都是覺得「誇張」、「無聊」, : : 有的人認為性騷擾行為依據主觀認定,可能成為一種報復工具; : : 有的人認為這只是該立委拿雞毛蒜皮來「作秀」的炒作。 : : 但是每個人的身體界限不一,性騷擾與否又該如何拿捏。 : : 還滿想知道大家對這個新聞的看法的, : : 十一月沒社課,大家來討論一下時事話題嘛XDD 沒錯 我覺得這就跟道德一樣 很難定義 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到底怎樣算是不舒服 如果不小心碰到也會不舒服的話 那這個人連碰都不能碰了 還有女生之間會有一些親密的動作 像是牽手 抱抱 要到怎樣才叫做騷擾 全憑兩個人的默契 還有感情 還有目的 動機吧! 就像比較開放的外國人 朋友之間 不分男女 也是可以抱一下 或者親個臉頰 這樣算是騷擾嗎? 在這樣的場合 提出這樣的議題 根本就是在吵新聞 真正被騷擾的人 可能連提出控訴 抒發的管道都沒有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01.151
fario:不過我覺得,立委自認被騷擾,跟沒有資源管道申訴性騷擾的問 11/03 10:15
fario:題,是兩回事喔。 11/03 10:15
fario:目的、動機也並不是可以在接觸的當下完全察覺的。這就是性騷 11/03 10:16
fario:擾被認為「主觀」的所在。 11/03 10:16
hus:我可以同意那是性騷擾。不過在那樣的場合那樣的狀況提出來。 11/03 10:54
hus:我覺得還是作秀居多。 11/03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