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小生命六天機會
2006.12.12.自由時報 江漢聲/輔大醫學院院長
十一日參加立法院公聽會,辯論是否要修法給亟欲墮胎的婦女六天思考和接受諮商的一個
規定。所討論的不包括胎兒有畸形,或對婦女本身有身體的危險、受家暴等等醫學上必須
墮胎的個案,而是那些不預期懷孕的已婚或未婚婦女。但是,包括婦產科醫生、女性主義
學者或法律專家等,不少人以各種理由主張不必要有六天思考的空間。個人相當不解與遺
憾。
因為這個爭議不是要廢除墮胎法,也不是要給那些身心疾病或受迫害的婦女增加痛苦,更
不是說要墮胎的婦女六天後就一定要改變決定,只是想以六天時間和專業合理的諮商下,
搶救一些可以搶救下來的生命。
邁向更文明、更理性的社會,我們必須要面對最弱勢、最需要資源的生命和個體,所以建
立起完善的諮商系統,提供給未期待懷孕婦女最好的教育,是避免她們墮胎後後悔,甚至
必須祭拜「嬰靈」。此外,完善的領養系統,也是我們應該急速規劃建立的,因為有太多
的不孕症夫妻或善心人士,可以透過這個管道完成養育的心願,也可以稍稍彌補台灣人口
遞減的問題。
好的醫生經常要病人回去考慮幾天再做重大的決定,甚至我們也會為自己、家人或事業作
相當多時間的思考,那麼為什麼不給這些不是畸形、又沒有危害任何人、無辜又無助的小
生命六天的生存機會呢?
回應「給小生命六天機會」 2006.12.13.自由時報
張慧如/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
有幸列席旁聽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所召開之生育保健法公聽會,現場不但有一排道士、比丘
尼及外國神父等宗教人士坐鎮,而公聽會主席 — 國民黨楊麗環委員也讓人大開眼界。由
民間婦女及社福團體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們,在上台發表意見,認為國家不顧個人意願、立
法強制民眾諮商或思考期乃侵犯人權等立場後,皆遭到主席當場訓斥;那何必開公聽會?
其實民間團體的要求很簡單,就是資訊不能只給一半!例如宗教團體 — 「尊重生命全民
運動大聯盟」常常以有六天思考期的比利時跟沒有思考期的瑞典相比,比利時的人工流產
率少了六十%;然而,有七天思考期的義大利,卻比六天思考期的比利時多了五十二%;
甚至,沒有思考期規定的芬蘭,人工流產率也比上述兩個國家低。這些事實,顯見思考期
與人工流產率之間,並無關係,宗教團體不應該刻意向大眾隱瞞。
李佳燕/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
本人和江漢聲院長一樣,也參與立法院關於生育保健法之公聽會。江院長「給小生命六天
機會」文中有諸多錯誤:
一、江院長指出遭受家暴婦女可豁免於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的規定。這是未熟讀條文。遭
家暴婦女一樣要經過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更遑論多少隱藏在幽暗處男尊女卑的婚姻關係
。
二、邁向更文明、更理性的社會,只有越來越寬鬆的墮胎限制,例如加拿大、英國、芬蘭
、瑞典等國,但是會有越來越精緻、友善的生育福利與環境。
三、江院長將宗教團體版本中,強制性的諮商說成是「建立完善的諮商系統,提供未期待
懷孕的婦女最好的教育」的福利制度,將義務說成權利,是未呈現真相的說詞。「提供」
服務,是我可以依我的需求,選擇要接受或不接受服務;而「強制接受」教育,是不要也
不行。這正是江院長所支持的真實版本。
四、「好的醫生經常要病人回去考慮幾天再做重大的決定」,沒錯,但是,不會有法律規
定「做重大決定的病人來求診時,醫生務必請他回去想六天再來,才可以處裡!」
蘇芊玲/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
我已經五十歲,人工流產議題跟我已不相干,但我不能否定其他女人這項權利;我自己可
能有時做事欠考慮,但我不能因此認為所有人在所有事上都跟我一樣。
放在女性與人工流產這個議題上,如果有人認為所有女人都需要法律強制規定才會思考,
無論是三天或六天,無論用的是什麼字眼去包裝,只能說他/她完全偏離女性的生命經驗
,更別提他/她具有現代公民最基本的性別意識了。
宋醇誼/從事金融服務業
婦女墮胎思考期的問題已經爭吵很久,何不開放公民投票?這樣子,把民主的「自作自受
」精神引進作為仲裁,才能服人(當然,最好是限制只有婦女可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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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不是跟男人上床的男人。同性戀是白忙了十五年仍不能讓反歧
視法過關的那群人。同性戀是見不到大人物、大人物也不想見的一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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