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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45730.00 法源編輯室 / 2006-12-16 -------------------------------------------------------------------------------- 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十八日排定初審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輪值主席今(十六)日表示,若這項聯合國公約能在立法院三讀,不僅具象徵意義,更將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宣示台灣保障婦女權益決心。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聯合國於一九七九年制定通過,一九八一年生效,保障國際婦女人權的重要法典,宗旨為「確信一國充分和完全的發展,世界人民的福利及和平事業,需要婦女與男子平等充分參與各方面的工作」。立委表示,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一向尊重聯合國保障人權的公約與法條,但也受限台灣非會員國,就算立法院通過公約,也無法被聯合國計入公約連署國,但仍宣示台灣願將國際共同標準國內法化的決心。 立委指出,台灣自退出聯合國後後,立法院從未通過任何一項聯合國的保障人權公約,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能在立法院通過,將是台灣在退出聯合國後,第一個通過的聯合國保障人權公約。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的國際人權法典,理論上已納婦女為人權主體,並明訂男女應享有相同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但婦女人權保障無論在政治、經濟、社會或家庭,都受相當大的挑戰,聯合國才發起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共分六部分、三十條文,第一部分定義歧視並規定國家義務,第二部分保障婦女參與公眾及政治生活的平等,第三部分規定婦女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權保障的平等,第四部分有關私法領域的平等,第五部分為監督機制,第六部分為一般條款。截至今(九十五)年三月,全球共一百八十三個國家簽署,並彈性開放非聯合國會員國簽署加入,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成為國際參加國家第二多的人權公約。 法界人士表示,條約本身並非國內法之直接淵源,依一般而言,條約批准須經締約國之行政機關公布,始生效力。對於我國已批准公布之條約,其規定內容,我國法令尚無規定者,其效力如何之問題,依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及憲法第63條「條約須經立法院議決」之規定而觀,實已具有國內法之同等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3.251
s5905533:太好了,希望能比生保法修正草案更早通過! 12/31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