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oeliang (too young to die)》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CCU_Herself 看板]
: 作者: zoeliang (too young to die) 看板: NCCU_Herself
: 標題: 宗教團體對於就服法禁止歧視性傾向規定之意見
: 時間: Sat Dec 30 19:56:12 2006
: 宗教團體對於就服法禁止歧視性傾向規定之意見
: 親愛的 立法委員:
: 目前正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中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其中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等。
: 本聯盟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詞納入該法條文之中,原因有二:
: 1.性傾向之名詞定義不明,遠不如男女兩性來得清楚。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
: 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
: ,約有四十種以上。
以定義不明而不得限制歧視行為,這理由好像說不過去?
如果是因為定義不明而不同意的話,
原因應該是「這四十種以上的性傾向有應當被歧視者存在」?
私以為即便是戀童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小眾性傾向族群,
均屬個人自由性喜好的範疇,
這個反對的理由一點也無法讓人認同。
: 2.若雇主為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之時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性傾向
: 者嗎?若雇主為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之教義,本著宗教道
: 德良知選任受雇者嗎?
戀童性傾向者似乎不意味著會對兒童做出什麼事,若有則應另當別論?
那麼,選任企業員工時,若企業內男女員工皆有,
豈不是應該檢視受雇者是否為異性戀者?
○rz
: 因此,本聯盟堅決反對將「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等含糊曖昧之名詞納入《就
: 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中。
: 此致 立法院諸位立委
: 台灣保護家庭聯盟
: 聯絡處: chi3561@gmail.com
: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
: 謹呈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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