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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ll, 基本上環評法除了環境相關法部分是實體法外,涉及其他法部分是程序法,但 環評程序瑕疵最嚴重處在於許多實體上違反其他法部分,竟被環評委員越權以『有條件通過』。按實體法一般原則,違法即是違法(ex.如水源區不得...),連法條主管單位亦不能違法,故有條件通過,逾越法律授權。建議應提大法官解釋,或修法去除『有條件通過』。 林聖崇 wrote: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包括公聽會,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初審會,最終的環評委員會議, 過去的經驗: [1].有同意給你發言權,沒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環評Report; [2].反對or不利於執政單位的與會者,不被同意發言or不被同意參加; [3].反對or不利於執政單位的環評委員,常是不被聘用or永不錄用; [4].與會者的言論,包括環評委員,開會的主席,通常是故意忽略這一些反對or不利於執政 單位的意見,故意不列入紀錄; [5].環評委員沒有提出抗議,與會者常是忽視有權利提出抗議的機制; [6].開發單位提出的說明,沒有被與會者評定,是否滿意的機制; 我的建議:環評都應該有這2個程序, [1].開會的紀錄,包括最後定稿本,應該硬性規定,最後要與會者的簽名認定,會議記錄沒有 錯誤,列表持續追蹤; [2].開發單位提出的說明,包括最後定稿本,應該硬性規定,被與會者評定,是否滿意的機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6.176 ※ 編輯: godsound 來自: 140.112.246.176 (06/20 19:54) ※ 編輯: godsound 來自: 140.112.246.176 (06/20 20:00)
sheng3476:推第1個建議 有些會議記錄會被篡改...... 推 61.228.43.112 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