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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不環保 公投來制衡 環保署最近提出「公投法草案增列環評限制性條款說帖」,希望將公民投票法草案第六條 第三項有關限制性條款修正為:「預算案、租稅法案、薪俸法案、人事案及已作成環境影響 評估審查結論之開發案,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主要理由是認為現行環評審查「係由三 分之二以上專家學者所組之委員會,經過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進行,環評審查絕對有獨 立、客觀與專業性,所作有關得否開發之斷,性質上本不宜由民眾以公投方式論究定奪。」 然而在我國環評仍有諸多缺失之下,若在公投法中制定環評限制條款,則我國環境恐落入萬 劫不復之境。 在現行環評的制度下,民眾參與的機制相當欠缺,資訊不透明,並無法達成公平公正公開 的原則;而審查委員會如太上皇、政治責任不明等缺失,更是早就存在嚴重的根本性問題; 因此,民眾以「公投」表達不滿,絕對具備「天賦人權」的正當性。十多年前通過核四興建 的衝突歷歷在目,當時是否經過合理公開的程序而取得興建的正當性?人民有權利經由「公 投」對制度或政策作出抉擇,若於公投法中再增列環評限制條款,則是剝奪人民的權利,圖 利業者,且有反對核四公投之嫌。 在許多開發案的環評過程中,受開發行為影響的當地居民的意見,根本沒有受到重視與充 分討論與適當回應。比如焚化爐興建案,通常都不顧及當地民眾健康與環境生態的影響而強 行興建,其環評只淪落為環保署「既定政策」的橡皮圖章,根本談不上「獨立、客觀、專業 」。這樣的例子俯拾即是,如林內焚化爐位在淨水場旁邊,竹南焚化爐旁有一塊濕地及濱海 森林公園,不遠處更有一間國小,而竹北焚化爐與新竹市焚化爐相距僅3公里,其附近更有豐 富的生態環境;焚化爐的污染排放並不下於交通工具所帶來的污染,為何不見這些焚化爐 的環評以保護水源與生態環境為理由,而否決其開發?許多座焚化爐場址附近的民眾,透過 各種管道表達反對焚化爐興建的立場,但有哪個焚化爐的環評有慎重考慮民眾的意見,因而 積極尋求其他替代方案,如源頭減量、資源分類回收、廚餘堆肥,既可解決垃圾問題,同時 兼顧生態與環境? 不當的環評卻被環保署用美麗的語言神聖化,環評委員所作的決定,如果享有不可推翻的 權利,那環評委員又負有哪些責任與義務?如三年前於第一階段就通過環評的新店安康一般 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場址選在坡度超過60%的陡坡,如果將來發生灰渣土石流,造成民眾生命 財產的損失,哪個環評委員要負責? 而在這次引發爭議的坪林公投案,其所要表達的民意主要是當地民眾對生計受到開發案影 響的憂心,並不全然要否決環評。開發行為的環評,不應只是零和遊戲,我們應該於環評過 程中建立機制,讓民眾的意見可以在環評過程中受到嚴肅的考量與討論,找出第三條路以達 到同樣的發展目的,尋求環境、經濟與社會的三贏。 我們的環評有太多太多的問題,絕對不是環保署所言的可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更 多的時候只是犧牲當地環境生態、居民健康與生計,以達到少數人之利益。因此環保署如今 要將這種惡質環評無限上綱,扼殺民眾用以維護權益的管道,若事實成真,已千瘡百孔的我 國環境還有一線希望嗎?因此呼籲政府應保障民眾以公投維護環境生態與環境正義的權益, 並儘速在這個立法會期完成修正環評法,其內容應具廣泛共識、合理性及國際接軌,建立機 制讓民眾能夠真正的參與環評過程與決策,讓民意能夠受到真正的尊重,讓公共議題的討論 可以真正的公正公平公開地就事論事;否則環境問題老被拿來政治化表演會沒完沒了,將來 倒楣的是一般人民及沒有發言權的後代子孫! 以上轉自[TAI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6.175 ※ 編輯: godsound 來自: 140.112.246.175 (10/05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