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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稽徵所:被繼承人之喪葬費以111萬元計,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扣除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423 14:23:00)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00萬元計算。」不得按實
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另財政部衡酌近年來物價水準變動情形,自95年
度起調整喪葬費之扣除額為111萬元。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係採定額扣除,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中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無須
檢附支出喪葬費用之相關憑證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喪葬費用1200萬,也只能算111萬。
如果只花了90萬呢?反正不用檢據,大多數人的做法還是會寫111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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