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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postwrite/cvpread.aspx?ID=56624 沙鹿稽徵所:被繼承人之喪葬費以111萬元計,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扣除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423 14:23:00)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00萬元計算。」不得按實 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另財政部衡酌近年來物價水準變動情形,自95年 度起調整喪葬費之扣除額為111萬元。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係採定額扣除,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中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無須 檢附支出喪葬費用之相關憑證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喪葬費用1200萬,也只能算111萬。  如果只花了90萬呢?反正不用檢據,大多數人的做法還是會寫111萬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7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