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isorkk:你怎麼不引前半部? 01/20 21:16
→ visorkk:慣例是 具結保證沒賣鴉片 才可以進來貿易 這是行政准駁 01/20 21:16
→ visorkk:權限 你只引後半部 讓人誤會這是刑事處罰範圍權限 01/20 21:17
→ visorkk:這跟後來的 結文如賣鴉片 願受清朝刑律制裁怎可謂相同 01/20 21:18
→ visorkk:有偷換概念之嫌 01/20 21:19
→ IBIZA:我引用的這篇諭稿中就有夷人查頓具保"察出串賣鴉片,取銀 01/24 21:07
→ IBIZA:給單,情甘坐罪”之語了, 我完全看不出有你宣稱的林則徐來 01/24 21:08
→ IBIZA:廣州前「外國商人並未來降無法可用無例可援」的情況 01/24 21:08
→ visorkk:你的回應不是又承認一次需要具保自願坐罪才能用... 01/26 11:04
你說你有看過林則徐相關奏諭, 我真的是非常懷疑
林則徐的相關奏諭寫的很清楚
具保是讓洋船可以不經搜查進港, 若不願具保則每次進港都必須搜查
而不管具不具保, 只要查到有鴉片都必須坐罪
只有這次, 因為新法令剛發布, 所以只沒收鴉片, 還不必殺頭
何來「需要具保自願坐罪才能用」這種事?
→ IBIZA:哪有"需要具保"才能坐罪這種事? 02/01 09:48
※ 編輯: IBIZA 來自: 124.219.57.129 (02/01 09:52)
推 visorkk:ok 承認混淆了 02/03 16:20
→ visorkk:那你搞清楚行政跟刑事的差別後 02/03 16:20
→ visorkk:請舉證未具保到鴉片即可直接審判的案例 02/03 16:21
→ visorkk:你所言並無證據支撐 或是用混淆的錯誤證據所支持的 02/03 16:23
沒有案例是因為後來戰爭的結果使得新的鴉片條例無法實施
不過鴉片條例之外的其它律例, 有一堆外國人無具保被判罪的案例
在歷年刑部編撰, 發給各級官吏作判案參考用的大清律例匯覽裡頭就列了好幾個案例
有需要的話我可以找給你
※ 編輯: IBIZA 來自: 124.219.57.129 (02/03 19:04)
推 alkahest:唔 沒想到一篇連結引出這麼多好文 03/09 01:33
→ alkahest:還蠻想看看i大b大v加入dummy history版討論的結果 03/09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