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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67801號 茲修正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教育部部長 吳清基 幼稚教育法修正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公布 第 八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 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 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 依當時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 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 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二十五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八條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220.108
MooonRiver:謝謝分享^^ 04/21 22:48
sweetture:謝謝分享~哇!!這資訊很新耶!!! 04/22 09:10
MooonRiver:樓上 我要吃李阿摳啦XD 04/22 09:57
liyaQ:哇 所以園長資格有變動? 04/22 12:03
sweetture:來啊!!考試那天我幫你帶去~ 04/22 15:57
MooonRiver: 耶 你台北跟新北都去嗎? 04/22 19:54
MooonRiver:我早上想到 也要同考場才行欸 囧 04/23 09:59
MooonRiver:欸考完一起去吃三井吧 我約了無知緯了XDD 04/23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