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a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對於這種對著作權法 這神奇法條無限上綱的講法... 先不就法源內涵討論... 單就法條...來討論的話 我時候很好奇這種「不做功課」就想來伸張自己的權力的作法... 總有種讓我「拿著雞毛當令箭」的不快感覺! 著作權法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nahald引用olahugo公開發表的著作... (gay板是一個公開的版面 在gay板的發表應為公開之發表) 此引用是不受用著作權之涵蓋的! 也因此olahugo並沒有權力要求nahald不得引用你之公開發言~ ※ 引述《olahugo (炎熱。燦亮 )》之銘言: : 由於人身攻擊的事件在gay版上層出不窮 : 不只源自於非同志的亂版者,尤有甚者,是一部分以討論議題為目的卻意外擦槍走火者。 : 在這事件當中我關注的是處理者的態度,其中也發現版規上的瑕疵, : 客觀與否有待其他使用者公評。 : 所以在版主公告之後,我另外發文針對智慧財產提出疑問與回應。 我個人是還滿認同說別人是阿米巴原蟲「這句」有人身攻擊之嫌... 不過如果「當篇文章的論點」或者「gay板所有的討論」要被說是「人身攻擊層出不窮」... 真不知該說是見微知著?還是以管窺豹?抑或「杞人憂天」 鄉愿的言論被針砭我還真是不怕嘴軟~ 討論中擦槍走火? 那些走火的人不就被水桶啦! 再來... 怎樣叫走火?攻擊? 相關判定不是這麼簡單的~ 也勢必是有人同意 有人不同意! 在一個什麼例証都沒舉的狀況下~ 這種「人身攻擊層出不窮」的指控還真cheap! 我還真不懂在這樣的討論中... 發出這種不經查證 只因自己刻板印象或者資料庫庫存不足 的狀況下 就在公開板面上大發厥詞? 又該當如何? 所以... 酸人是罪?語氣不好是罪? 那討論中的「無知」或「歧視」或「污名」... 這種言論又該如何? 只因為「看起來很有禮貌」 就完全沒有問題? : ※ 引述《kaorikuraki (唐小宇)》之銘言: : : 經olahugo來信申訴以下文章有酸人之虞: : : 文章代碼(AID): #19hNAoTO : : 17875 4 3/04 nahald R: 有一天當同志不再青春:老年同志與法律 : : 板主群根據olahugo的三點申訴給予以下回應: : : 1.文章內容論述之餘並予以人身攻擊,攻擊意圖與對象明顯,擷取我的推文未獲我同意 : : 該項不成立,站規中沒有特別規定擷取推文需要詢問作者,推文的所屬是該篇文章作者 : : ,並非推文者,回文時刪除不必要的文章及部分使用引言是正常的行為。 : : 若olahugo依據板規「09. 擅自修改文章之推文。」來申訴是不成立的。 : 我的申訴內容提到: : 我不介意任何人引用我的文章或推文,但是xxx以人身攻擊的惡意態度引用, : 因此我嚴正的拒絕xxx的引用。(我同時寄信告知給xxx跟版主) : 這裡版主群回應我,因為版規沒有規定擷取推文需要詢問作者(略),因此我無法拒絕, : 當然我也無法透過公權力,讓對方刪除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端看對方意願。(目前對方仍不願意停止引用) : 至此發現,版主群把推文「所有權」都劃給原篇PO文作者了。 : 而第三者xxx,則有完全的「使用權」。 : 疑問 : 版規界定文章內推文「原篇PO文作者」有「管理權」。 : 另規定,可刪除,但不得擅自修改。違者水桶?週。 : 但如果是依據我國法律智慧財產的概念,推文者理當有權授與或禁止他人引用。 : 所有權與使用權不言自明。 : 即便是推文,也隱含一些思想在內, : 如果推文違規,會懲罰推文者 (ex利用推文功能辱罵別人),並非懲罰原篇PO文作者。 : 但如果推文合於規定,卻又不隸屬推文者,這是說不通的。 : 推文被第三者xxx引用,誰能夠決定要不要被引用呢? : 難道第三者xxx想用就用? 如果討論的時候,惡意使用呢? : 回到我的初衷,因為xxx引用我的推文時,先形容我有如"阿米巴原蟲"般的天真爛漫 : 文章最後再以戲謔的反向祈使語句,「願你不會得到...(疾病)...」 本部份~對著作權的概念根本就是一整個搞錯 至於擔心被惡意使用~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所以你不用擔心~有法律在保護喔! : 我無法接受人身攻擊的討論方式,就算再怎麼激進、憤慨,也應該嚴守這條界線。 : 最後,我完全沒有依據版規09.來申訴...所以也無所謂申訴不成立。 : 請版主刪除這部份的說明。 : 我只在申訴的同時,質疑"文章內推文的所有權"之界定。 : 並未依據這條有問題的版規去申訴。 推文的xx權oo權... 有了所有權=其他權都有 都互通? 這是不對的! 原文發表者有刪除其推文的權力 對推文的著作權是完全沒有侵犯的~ 因為是兩種不同的權啊! 而發文或推文人身攻擊 針對的是文字之內容或者意涵... 與著作權完全無涉啊~ : : 板規所規定的為修改推文予以處分,但檢視原發文者在使用您推文方面,並無任何修改 : : 您推文內容一事,若您依據此條板規檢舉,自然不成立。 : : 若olahugo堅持主張別人停止使用自己的推文將會產生以下疑慮: : : 在 BBS平台中於某板上討論事務,除非將這些文章、推文等轉貼至其他板面,未經過同 : : 意才算是違規事項,這個也是禁止的,如果引用文章或者推文回覆都算違規,那該板所 : : 有的討論都是違規。 : 回應上面這四行: : 我並未表達,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算違規。版主群理解錯誤。 : 我是認為,你可以引用、回覆、推文、噓文...但是如果所有權人不滿意,是有權禁止。 : 如同智慧財產的概念,這我不贅述了。 : 你可以回文,但是你的回文可不可以附加我的東西,應該由我決定。 : 但這不是主張文字獄,以我的概念,xxx惡意攻擊我,我才不爽被引用。 好大根的雞毛! : 如果版規無法依照智慧財產權概念,嚴格保護所有權人的權利, : 也至少賦予我權力,去禁止別人如此「惡意」使用。 該篇引用到底有怎樣的「惡意」? 我相信你的感覺可能很真實? 但是也是要有依據的~ 說不定自己檢視一下就會發現... 惡意可能是不存在的? 或者這樣的惡意是自己的先入為主更為居多~ 或者讓自己的指控更有證據... : 但是版主群誤以為我要主張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禁止,這不是我的想法。 : 我也認為,在人身攻擊的前提下,這樣的處理態度顯得不夠細緻積極。 : 希望對於侮辱、人身攻擊之類,應該有更高的標準,目的是保護不是限制言論。 : 發言者xxx依然可以暢所欲言,表達自己不同的看法。 人身攻擊的地方已經被處理掉了~ 發文者也被水桶了~ 發文者仍不應該暢所欲言?表達自己不同的看法? 這中間到底要「多」保護什麼? 如果一個曾經攻擊過他人的人(若是攻擊屬實) 我們就有權力不讓這個人在這個板中發文與回覆... 或者引用曾經被他攻擊的人的推文? 人身攻擊的懲罰就是水桶! 我不懂還有什麼更多的東西需要保護... 或者還有什麼第二次的懲罰應該被主張! : : 2.文章內容惡意不當的諷刺(酸)、挑釁,彼等內容與論述無干 : : 雖然該篇文章最後已經修文,但是以申訴者寄的信件為主。文章中有些用詞可能比較強 : ^^^^^ : : 烈,且容易造成申訴者或其他使用者莫名奇妙,為什麼探討這樣的問題非得被比喻成這 : ^^^^^^^ : : 樣的東西之類,用詞強烈不是錯,但造成使用者或者看文章的人因為這樣的詞句無法繼 : ^^^^^^^^^^^^^^^^^^^^^^^^^^^^^^^^^^^^^^^^^^^^^^^^^^^^^^^^^^^^^ : : 續討論,不是很恰當。 : ^^^^^^^^^^^^ : 用詞強烈不是錯。我看到這句話真的很想哭,就跟我身邊被暴力對待的學生一樣難堪。 : 我不但是這篇文章的觀看者(感到氣憤),我還是這篇文章主要指涉的人(感到難堪)。 : 我的推文就被放在開頭,我被形容為阿米巴原蟲,對這篇文章卻無能為力。 所以阿米巴原蟲(人身攻擊)已經消失了~ 到底你還希望更有力些什麼?或者你的什麼權力被剝奪了? 看見你原始推文中的偏頗... 我實在很好奇~ 該作者想指涉你...很奇怪?罪無可赦?不應該?不能? : : 3.於稍早寄信給作者,要求針對冒犯行為刪文道歉,作者在線上,目前未獲任何回應 : : 雖然最後還是修文,也代表該作者認為這樣的辭彙不適宜,因此予以減刑為水桶三天, : : 以示懲處。最後板主群並無要求作者道歉的權力,也並不覺得作者這篇文章有嚴重到必 : : 須刪除的狀況,因此原文予以保留。 : 到現在這篇文章還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開的版上。 : 沒錯,xxx接獲我的抗議信之後,不知過了半天還是一天,就把這五個字塗改為符號。 : 但是通篇盛氣凌人的姿態,一開始的諷刺,文章結尾的詛咒,都還是在。 : 事實有因此改變嗎? 這樣的質疑從一個什麼位置來要求「改變」? 只因為我主觀上的「不舒服」? 因為盛氣凌人的姿態 一開始的諷刺 結尾的詛咒 這些指控 一來,描述太抽象... 二來,有哪幾個可以成為「攻擊」? : 版主群認為這樣的語氣「不是很恰當」,也認為沒有嚴重到需要刪除。 : 而版主群始終沒有界定,這樣不適宜的辭彙,xxx到底犯了什麼版規? : 是侮辱、人身攻擊,還是.... : 也無從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還是三週,與其他版規相較,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這可以請板主說得更清楚~ 以何板規處理及處理依據及原則等! : 於此,我也認為不夠細緻。 : 我沒有期望文章消失。 : 以我被攻擊者的角度,我認為,最少應該拿掉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我非常不想自己的推文仍被xxx引用在上面。 : 攻擊與詛咒別人的文句也應該修飾。而刪除不刪除我無權干涉。 : 至於水桶三天,因為悔意而減刑我非常同意,我第一時間寄信給xxx也是希望對方理解。 : 但我希望這樣的悔意,以後不需要殷切的等待那半天一天才會出現。 : ------------------------- : 逞一時之快、口舌之勇,在學校不時有人有意無意的這樣做。 : 從以前到現在,因為性別氣質被別人數落罵娘娘腔、被另眼相看,都不是陌生的經驗。 : 但是我封不了別人的嘴,(無奈) : 我相信有了權力之後,除了糾正這些人的態度,能為被害人做的還可以更多。 這次你的確有地方受害了! 但在你原來的那段話之下... 台灣的老年(同志)處境絕對沒有這麼完善啊! 那我到底又該對那種話...下怎樣的評語才是呢? -- 爭何? 多風 多雲 多月 貪何? 有權 有勢 有名 求何? 至真 至善 至美 尋何? 命也 樂也 長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30.157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8.169.130.157 (03/08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