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lahugo (炎熱。燦亮 )》之銘言:
: 由於人身攻擊的事件在gay版上層出不窮
: 不只源自於非同志的亂版者,尤有甚者,是一部分以討論議題為目的卻意外擦槍走火者。
: 在這事件當中我關注的是處理者的態度,其中也發現版規上的瑕疵,
: 客觀與否有待其他使用者公評。
: 所以在版主公告之後,我另外發文針對智慧財產提出疑問與回應。
我個人是還滿認同說別人是阿米巴原蟲「這句」有人身攻擊之嫌...
不過如果「當篇文章的論點」或者「gay板所有的討論」要被說是「人身攻擊層出不窮」...
真不知該說是見微知著?還是以管窺豹?抑或「杞人憂天」
鄉愿的言論被針砭我還真是不怕嘴軟~
討論中擦槍走火?
那些走火的人不就被水桶啦!
再來...
怎樣叫走火?攻擊?
相關判定不是這麼簡單的~
也勢必是有人同意 有人不同意!
在一個什麼例証都沒舉的狀況下~
這種「人身攻擊層出不窮」的指控還真cheap!
我還真不懂在這樣的討論中...
發出這種不經查證 只因自己刻板印象或者資料庫庫存不足 的狀況下
就在公開板面上大發厥詞?
又該當如何?
所以...
酸人是罪?語氣不好是罪?
那討論中的「無知」或「歧視」或「污名」...
這種言論又該如何?
只因為「看起來很有禮貌」
就完全沒有問題?
: ※ 引述《kaorikuraki (唐小宇)》之銘言:
: : 經olahugo來信申訴以下文章有酸人之虞:
: : 文章代碼(AID): #19hNAoTO
: : 17875 4 3/04 nahald R: 有一天當同志不再青春:老年同志與法律
: : 板主群根據olahugo的三點申訴給予以下回應:
: : 1.文章內容論述之餘並予以人身攻擊,攻擊意圖與對象明顯,擷取我的推文未獲我同意
: : 該項不成立,站規中沒有特別規定擷取推文需要詢問作者,推文的所屬是該篇文章作者
: : ,並非推文者,回文時刪除不必要的文章及部分使用引言是正常的行為。
: : 若olahugo依據板規「09. 擅自修改文章之推文。」來申訴是不成立的。
: 我的申訴內容提到:
: 我不介意任何人引用我的文章或推文,但是xxx以人身攻擊的惡意態度引用,
: 因此我嚴正的拒絕xxx的引用。(我同時寄信告知給xxx跟版主)
: 這裡版主群回應我,因為版規沒有規定擷取推文需要詢問作者(略),因此我無法拒絕,
: 當然我也無法透過公權力,讓對方刪除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端看對方意願。(目前對方仍不願意停止引用)
: 至此發現,版主群把推文「所有權」都劃給原篇PO文作者了。
: 而第三者xxx,則有完全的「使用權」。
: 疑問
: 版規界定文章內推文「原篇PO文作者」有「管理權」。
: 另規定,可刪除,但不得擅自修改。違者水桶?週。
: 但如果是依據我國法律智慧財產的概念,推文者理當有權授與或禁止他人引用。
: 所有權與使用權不言自明。
: 即便是推文,也隱含一些思想在內,
: 如果推文違規,會懲罰推文者 (ex利用推文功能辱罵別人),並非懲罰原篇PO文作者。
: 但如果推文合於規定,卻又不隸屬推文者,這是說不通的。
: 推文被第三者xxx引用,誰能夠決定要不要被引用呢?
: 難道第三者xxx想用就用? 如果討論的時候,惡意使用呢?
: 回到我的初衷,因為xxx引用我的推文時,先形容我有如"阿米巴原蟲"般的天真爛漫
: 文章最後再以戲謔的反向祈使語句,「願你不會得到...(疾病)...」
本部份~對著作權的概念根本就是一整個搞錯
至於擔心被惡意使用~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所以你不用擔心~有法律在保護喔!
: 我無法接受人身攻擊的討論方式,就算再怎麼激進、憤慨,也應該嚴守這條界線。
: 最後,我完全沒有依據版規09.來申訴...所以也無所謂申訴不成立。
: 請版主刪除這部份的說明。
: 我只在申訴的同時,質疑"文章內推文的所有權"之界定。
: 並未依據這條有問題的版規去申訴。
推文的xx權oo權...
有了所有權=其他權都有 都互通?
這是不對的!
原文發表者有刪除其推文的權力
對推文的著作權是完全沒有侵犯的~
因為是兩種不同的權啊!
而發文或推文人身攻擊
針對的是文字之內容或者意涵...
與著作權完全無涉啊~
: : 板規所規定的為修改推文予以處分,但檢視原發文者在使用您推文方面,並無任何修改
: : 您推文內容一事,若您依據此條板規檢舉,自然不成立。
: : 若olahugo堅持主張別人停止使用自己的推文將會產生以下疑慮:
: : 在 BBS平台中於某板上討論事務,除非將這些文章、推文等轉貼至其他板面,未經過同
: : 意才算是違規事項,這個也是禁止的,如果引用文章或者推文回覆都算違規,那該板所
: : 有的討論都是違規。
: 回應上面這四行:
: 我並未表達,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算違規。版主群理解錯誤。
: 我是認為,你可以引用、回覆、推文、噓文...但是如果所有權人不滿意,是有權禁止。
: 如同智慧財產的概念,這我不贅述了。
: 你可以回文,但是你的回文可不可以附加我的東西,應該由我決定。
: 但這不是主張文字獄,以我的概念,xxx惡意攻擊我,我才不爽被引用。
好大根的雞毛!
: 如果版規無法依照智慧財產權概念,嚴格保護所有權人的權利,
: 也至少賦予我權力,去禁止別人如此「惡意」使用。
該篇引用到底有怎樣的「惡意」?
我相信你的感覺可能很真實?
但是也是要有依據的~
說不定自己檢視一下就會發現...
惡意可能是不存在的?
或者這樣的惡意是自己的先入為主更為居多~
或者讓自己的指控更有證據...
: 但是版主群誤以為我要主張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禁止,這不是我的想法。
: 我也認為,在人身攻擊的前提下,這樣的處理態度顯得不夠細緻積極。
: 希望對於侮辱、人身攻擊之類,應該有更高的標準,目的是保護不是限制言論。
: 發言者xxx依然可以暢所欲言,表達自己不同的看法。
人身攻擊的地方已經被處理掉了~
發文者也被水桶了~
發文者仍不應該暢所欲言?表達自己不同的看法?
這中間到底要「多」保護什麼?
如果一個曾經攻擊過他人的人(若是攻擊屬實)
我們就有權力不讓這個人在這個板中發文與回覆...
或者引用曾經被他攻擊的人的推文?
人身攻擊的懲罰就是水桶!
我不懂還有什麼更多的東西需要保護...
或者還有什麼第二次的懲罰應該被主張!
: : 2.文章內容惡意不當的諷刺(酸)、挑釁,彼等內容與論述無干
: : 雖然該篇文章最後已經修文,但是以申訴者寄的信件為主。文章中有些用詞可能比較強
: ^^^^^
: : 烈,且容易造成申訴者或其他使用者莫名奇妙,為什麼探討這樣的問題非得被比喻成這
: ^^^^^^^
: : 樣的東西之類,用詞強烈不是錯,但造成使用者或者看文章的人因為這樣的詞句無法繼
: ^^^^^^^^^^^^^^^^^^^^^^^^^^^^^^^^^^^^^^^^^^^^^^^^^^^^^^^^^^^^^
: : 續討論,不是很恰當。
: ^^^^^^^^^^^^
: 用詞強烈不是錯。我看到這句話真的很想哭,就跟我身邊被暴力對待的學生一樣難堪。
: 我不但是這篇文章的觀看者(感到氣憤),我還是這篇文章主要指涉的人(感到難堪)。
: 我的推文就被放在開頭,我被形容為阿米巴原蟲,對這篇文章卻無能為力。
所以阿米巴原蟲(人身攻擊)已經消失了~
到底你還希望更有力些什麼?或者你的什麼權力被剝奪了?
看見你原始推文中的偏頗...
我實在很好奇~
該作者想指涉你...很奇怪?罪無可赦?不應該?不能?
: : 3.於稍早寄信給作者,要求針對冒犯行為刪文道歉,作者在線上,目前未獲任何回應
: : 雖然最後還是修文,也代表該作者認為這樣的辭彙不適宜,因此予以減刑為水桶三天,
: : 以示懲處。最後板主群並無要求作者道歉的權力,也並不覺得作者這篇文章有嚴重到必
: : 須刪除的狀況,因此原文予以保留。
: 到現在這篇文章還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開的版上。
: 沒錯,xxx接獲我的抗議信之後,不知過了半天還是一天,就把這五個字塗改為符號。
: 但是通篇盛氣凌人的姿態,一開始的諷刺,文章結尾的詛咒,都還是在。
: 事實有因此改變嗎?
這樣的質疑從一個什麼位置來要求「改變」?
只因為我主觀上的「不舒服」?
因為盛氣凌人的姿態
一開始的諷刺
結尾的詛咒
這些指控
一來,描述太抽象...
二來,有哪幾個可以成為「攻擊」?
: 版主群認為這樣的語氣「不是很恰當」,也認為沒有嚴重到需要刪除。
: 而版主群始終沒有界定,這樣不適宜的辭彙,xxx到底犯了什麼版規?
: 是侮辱、人身攻擊,還是....
: 也無從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還是三週,與其他版規相較,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這可以請板主說得更清楚~
以何板規處理及處理依據及原則等!
: 於此,我也認為不夠細緻。
: 我沒有期望文章消失。
: 以我被攻擊者的角度,我認為,最少應該拿掉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我非常不想自己的推文仍被xxx引用在上面。
: 攻擊與詛咒別人的文句也應該修飾。而刪除不刪除我無權干涉。
: 至於水桶三天,因為悔意而減刑我非常同意,我第一時間寄信給xxx也是希望對方理解。
: 但我希望這樣的悔意,以後不需要殷切的等待那半天一天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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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逞一時之快、口舌之勇,在學校不時有人有意無意的這樣做。
: 從以前到現在,因為性別氣質被別人數落罵娘娘腔、被另眼相看,都不是陌生的經驗。
: 但是我封不了別人的嘴,(無奈)
: 我相信有了權力之後,除了糾正這些人的態度,能為被害人做的還可以更多。
這次你的確有地方受害了!
但在你原來的那段話之下...
台灣的老年(同志)處境絕對沒有這麼完善啊!
那我到底又該對那種話...下怎樣的評語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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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何? 多風 多雲 多月
貪何? 有權 有勢 有名
求何? 至真 至善 至美
尋何? 命也 樂也 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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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30.157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8.169.130.157 (03/08 22:16)
對於這種對著作權法
這神奇法條無限上綱的講法...
先不就法源內涵討論...
單就法條...來討論的話
我時候很好奇這種「不做功課」就想來伸張自己的權力的作法...
總有種讓我「拿著雞毛當令箭」的不快感覺!
著作權法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nahald引用olahugo公開發表的著作...
(gay板是一個公開的版面 在gay板的發表應為公開之發表)
此引用是不受用著作權之涵蓋的!
也因此olahugo並沒有權力要求nahald不得引用你之公開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