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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uppu (愛河之水天上來)》之銘言: : 簡單而且輕鬆回應就好啦,因為此系列文好像不太有人氣:P 既然你說輕鬆... 那我口氣也會更口語跟輕鬆點~ : : 在所有藥物的討論中 : : 一定會先討論的是...硬性藥物與軟性藥物! : : 這樣的分法並非與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類的一~四級藥物完全相同 : : 硬性藥物與軟性藥物主要的分法就在於「生理戒斷」的程度... : : 生理戒斷的意思簡單講就是... : : 當不再使用該項藥物後... : : 使用者會有不同的生理狀況發生...依不同的藥物與不同人會有不同的戒斷症狀... : : 也因此... : : 有不少人對於戒斷症狀極低的派對藥物期待能合法化管理而非入罪... : 我相信,很多人無法講出這條法律的正確完整名稱,而你都可以完整地說出了 : 不知道你有沒有進而去讀過裡面的條文呢? : 至少讀到第二條前面就好了: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00008 : (以上連結是該法律條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請安心使用) : 請見第2條第1項,可知其等級是依據其成癮性、濫用性和社會危害性來區分。 : 於是,可知在分等級的過程中,也大致區分你所謂的軟性硬性了, : 因為,戒斷症狀與其濫用性和依賴性有很大關連。 我都說「並非完全相同了」 所以自己中文不好...現在要誤會別人沒看書了嗎? : 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與決定,我自己覺得滿合理的, : 如果單純以戒斷症狀輕重作為物質(SUBSTANCE)分類的主要依據, : 太牽強,太沒有現實感了。 之所以需要把生理戒斷跟心理依賴分割... 重點就在於期許能清楚分割硬性藥物與軟性藥物... 因為其對個人的影響...是很不同的! 並非要去改變什麼分類依據... 只想說這樣的分類依據及相關法律規定很「扁平」罷了! 若是依其法條「濫用性」「社會危害性」等... 這些東西與使用者的使用知識與習慣更有牽扯~ 而不是物質「本身」! : 而且,我不太懂也不太同意你支持的這個分類方法, : 因為,某些情況之下,有的物質例如幻覺劑、吸入劑等沒有戒斷症候群, : 但仍然有濫用和依賴的症狀,同樣會使個人與社會付出很多代價。 什麼代價? 討論的點在於「軟性藥物」的使用... 我一直很疑惑是怎樣的個人與社會代價? 感覺還真像... 通過同性戀婚姻會動搖到家庭價值一樣啊! 什麼都沒說...還要別人自己幫你想像嗎? 而你從你到現在都沒在文章中區分軟硬性藥物... 這樣我們的平台是完全不同的! 而混在一起講... 會有很多指鹿為馬的狀況喔! : : 事實上對心理相關知識有所涉獵的人大多知道~ : : 大部分的成癮行為除非一些精神疾患症狀... : : 不然大多的成癮主要皆是由於「心因性成癮」! : : 簡單講就是克制不住仍然想去嘗試! : : 相信有涉獵相關知識的人... : : 都應該清楚... : : 不論是精神疾患或者是心因性成癮... : : 其當事人背後事實上皆有複雜的社會因素與故事... : : 不是一句...沒有克制力就可以一棒打死的~ : : 而各種物質的「使用」、「成癮」至「濫用」 : : 依照主流精神醫學分類 : : 事實上三者間有不同的界定與影響... : : 更遑論以不同的社會觀點去解讀 : 這點我倒是同意,我基本上是個有開放性跟彈性的人,我也很有同理心。 : 認識我的人也都這樣說我。 : 但,很多事情還是要有界線。 : 只是針對此事,我的界線是這樣,如此而已。 : 當遇到其他情況的時候,我會有其他綜合的判斷跟決定。 : 我不是一直如你現在所錯以為的:PUPPU是一個衛道人士。 我啥時說過你是衛道人士了? 稻草人編上癮了? : : 「物質本質」與「使用行為」能交錯出何種複雜的觀點 : : 在此放上何春蕤與卡維波所寫的「放心藥解放」的網址 : : http://sex.ncu.edu.tw/members/ho/C57.htm : 團體間當然會有不同看法,即使都是有聲望的學者們的團體。 : 我相信也有相關學者是不同意他們的。 : 而,我們學習的態度是要有懷疑跟挑戰的精神啊! : 學者們再有名,說再多,那也是他自己的看法。 : 而我,不太想做一隻鸚鵡呢 : (我不是暗諷誰是鸚鵡啦,因為你明明是鴨子XD) 所以你的東西是什麼? 你又懷疑與挑戰該文中的什麼什麼了嗎? 什麼都沒有針砭或者質疑 只在後面影射別人是鸚鵡 啊~~哈 我都打哈欠了呢! : : 我想你將期許社會大眾或者gay板板眾不要過於苛責 : : 與逃避社會法律處罰的「脫罪」兩者連結的過於強了... : : 期待人們以更同理或複雜的角度去看待一個人的生命... : : 沒有人說大炳不犯法... : : 各種行為大多可以找出其社會脈絡下的解讀... : : 而這是複雜的! : : 願意保留這樣的一個「餘地」... : : 跟找到這樣的餘地就可以為行為「脫罪」 : : 是「完全不同」的! : 你這樣說我就比較放心了,我原本還擔心這世界會變得超級無敵亂。 : 原本以為世界會演變成犯錯不用受到處罰,還好還好。 這樣的結論是怎樣推出來的? 法律是已經定在那邊了 是犯了現行的法律 如果要法律作為所有討論的最高依歸 那根本沒啥好講了! 就算「有人」說這樣不應該算「錯」不該受罰 這樣就會世界變得超級亂? 哇~ 這跟一些異性戀說同性戀多了人類就會絕種 這種「無根據」「災難式預言」 等級很像啊! : 嗯,我也相信並且同意,真正的處罰應該是, : 告訴他他錯了,也讓他知道他哪裡做錯了,並且綜合考量情況,提醒他如何改正錯誤。 : 當他改過之後,給予抱抱跟秀秀。 : 很多考量都要兼顧,角度要廣。 : : 透過這樣的一則新聞... : : 我可以看見到底有多少人不遺餘力的撿起地上的那顆石頭丟向他人? : : 而我也很清楚的知道... : : 有同理心的人或許不算太多~ : : 不然... : : 歧視、丟道德石頭、或甚至極致的仇恨犯罪... : : 也不會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了! : 嗯,但同理心跟道德判斷標準要兼顧,過猶不及。 : 我們要走中庸大道。 道德的標準自在人心~ 每個人的標準自然也不同... 但我實在不知道這種以道德之名丟出的石頭 是一條怎樣的道德準則?又符合了怎麼樣的中庸之道? : : 台灣目前的法律...完全不管是否「安全使用」、「上癮」或「濫用」! : : 對於施用一、二級毒品者...(引用法律故使用「毒品」二字) : : 一律移送法辦!沒有什麼空間~ : 到這裡,我還是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處罰方式。 所以你前面講這麼多關於依賴、濫用、成癮等~ 現在就可以全部不用?可以全部用一樣的方式同等對待? 好個「比例原則」啊! : 理由同上篇PO文,人性不能太相信,社會秩序的維護不能拿來開玩笑。 : 少數人一旦失誤,會造成多少無辜的人受害呢! 又是無根據的災難預言... : 今天大炳自己也說了,他一開始只是...,後來才陷入... : 而且你怎麼知道自己的安全劑量是多少? : 你自己一廂情願地說自己沒濫用自己沒成癮,能相信嗎? 所以以目前資訊他「使用」了安非他命... 因此觸犯了相關的法律! 而他是否濫用是否成癮 你有任何明確的證據嗎? 因為懷疑 因為人不能相信? 這樣可以成為你這樣言之鑿鑿的證明嗎? 怎麼每次的論點都是只能「自以為」呢? 法律就是把使用、濫用、上癮全部一體同罪啊~ 而現在在討論中竟然也要一體同論了嗎? 要做撒尿牛丸了嗎? : 哪一個喝醉的人會說自己喝醉了?  : 你去問他他都馬說,啊我沒醉我沒醉沒醉 ~ : 再舉一個例子:很多人都馬說,噢我愛你愛得海枯石爛...結果咧? : : 將所有的物質與使用方式用扁平的方式對待! : : 我也知道法律無法編寫的如此詳細... : : 所以有這樣的扁平也是有原因... : : 但人的腦袋呢? : : 是否也要用一樣的方式繼續「扁平」下去? : : 至於我是不會憐香惜玉啦! : : 呵呵~ : : 我最感興趣的的從來不是藥物事件中的施用者 : : 而是這樣的一件社會事件! : : 能映照出怎樣的人性? : : 所以的確很有趣啦! : : 而這邊也特別補充一點~ : : 很多人一開始使用派對藥物... : : 也都是從低劑量 低頻率開始~ : : 如果發現自己的劑量與頻率逐漸增高! : : 開始影響原來生活的運作~ : : 大多要開始注意了! : : 代表藥物正逐漸在掌控自己的生活~ : : 會用藥有時候是求一個解脫或舒坦 : : 如果掉進另一個束縛 : : 是不是違反初衷? : : 你講的為了買毒而犯罪 甚至產生幻覺而導致攻擊行為 : : 這大多已經是硬性藥物長期施用後的戒斷症狀! : : 感覺你講的和其他人講得根本是不同的東西啊! : 一旦施用物質(SUBSTANCE),就有很大可能性會出現長期使用。 : 就是前面說的很多人陷入的原因。 : 我認為制定此類相關法律來保障社會的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安全,符合比例原則。 上面這兩句換句話說是.... 長期使用物質所以會危害保障社會秩序與他人安全因此需要立法保障? 到底危害了什麼?需要保障何物? 前一陣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條例好不容易又上了新聞版面~ 不也是一堆人說因為性工作者會破壞社會秩序? 但...真的是這樣嗎? 曠日費時的公民會議早就無異議通過要促成性工作者除罪化... 行政院還在繼續徵求社會共識... 只能以破壞社會秩序等薄弱言詞來作為立證! 我很擔心害怕破壞的只怕是自己心中那一戳即破的道德泡泡~ 而不是真正的社會公益與道德啊! 那... 還要討論什麼呢? -- 君不見 七彩霓服紫霞冠 亦耳聞 把扇輕搖氣非凡 眼亦看 夕陽西墜君莫笑 亦心想 暮色袛映虹雲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49.237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8.169.149.237 (04/19 19:52)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8.169.149.237 (04/19 19:54)
voyage09:推~法律的確不是作為最高的判斷指標 04/19 19:57
josh093:恐怕不少人都有心中那一戳即破的道德泡泡~ 脆弱而不真實 04/19 20:09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8.169.149.237 (04/19 20:11)
kaorikuraki:推最末幾段,如果真的怕破壞社會秩序的話,我想我們同 04/19 20:12
kaorikuraki:性戀就都去跳海算了。 04/19 20:13
puppu:ALL RIGHT THAT'S ALL...我累了 04/19 20:38
slowgan:放大絕:如果今天染毒癮的是你的至親乃至於下一代 該怎麼辦 04/19 21:27
slowgan:哎呀...忘了不會有下一代Orz 04/19 21:28
papaduck:至親? 不管如何重點都不是談「毒癮」 04/19 21:31
slowgan:所以終歸是社會觀感的問題啦 而觀感是自於家庭、社會教育 04/19 21:34
papaduck:完全無法理解是怎麼推出上面這段的... 04/19 21:40
slowgan:這個大絕是建立在社會觀感上 大眾主觀這是錯事 寡不敵眾呀 04/19 22:11
puppu:我不想回應的原因是這篇文章也越扯越遠的傾向。那我在我上一 04/20 00:06
puppu:篇我的PO文中,有推文回應兩位的問題,歡迎前往。 04/20 00:07
papaduck:我可都是依照你回的才回的耶... 04/20 01:00
smpian:不懂這篇文章為何會被M,你說的軟硬分類有任何可以參考的文 04/20 04:04
smpian:件嗎? 另外法律本來就是保護人民的,食品、藥品都也有嚴密 04/20 04:06
smpian:的成分限制,保障我們喝牛奶不會喝到三聚氰胺;希望特定藥 04/20 04:12
smpian:物擺脫法律限制,是很荒謬的想法,誰來保障用藥的人? 04/20 04:16
smpian:再且,社會秩序是你我共同期待的社會現狀,也是共同責任 04/20 04:38
smpian:就像 當兵、納稅,除非有特殊狀況,享受特權才能避免。 04/20 04:41
smpian:用藥的行為恰似沒有破壞社會秩序,不過傷害卻是間接。 04/20 04:43
smpian:對於PU大的問題你都選擇迴避,M得很沒價值 04/20 04:47
papaduck:上面這一堆結論是哪來的?天外飛來一大筆... 04/20 14:06
receivable:M的標準習慣就好... 04/20 22:55